当前最紧迫、前沿的基础理论建设任务之一——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

核心提示2018-08-13 15:23 | 北京日报 | 李德顺谈到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就想到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我们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正式作了一个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决议。其中规定,要

2018-08-13 15:23 |北京日报|李德顺

说到国家治理,我们想到的是建设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才正式做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决议。其中规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指导,建设法治中国。这些都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它的理论体系是什么?这是一个亟待完成的理论课题。2017年5月4日,习近平同志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校领导自告奋勇:中国政法大学能不能牵头,联合全国的专家来完成这个任务?习近平同志当场作出了决定,接下来就是我们该怎么办的问题了。

笔者曾提出一个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要以“中、西、马”三大思想理论资源为基础。在以张为代表的中国政法大学,他长期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对此,同志非常重视,专门邀请张在座谈会上作了六分钟的讲话。张只讲了“民为邦本,邦本乃邦本”的道理。我想这就是今天中国传统思想关于“以人为本”原则的前身。然而,中国传统法制思想能否完全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显然不是。那么,完全用西方的法治理论和经验来指导怎么样?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也是派别林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等等。按照一些人对西方经验的理解,要实现法治,必须实行西方式的“宪政”、“多党制”、“司法独立”。总之,不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但现实是,提出并坚持实现依法治国的是中国共产党,所以那些西方的套路显得格格不入。

坚持党的领导,理论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呢?马克思主义如何理解法律和法治?实际上,这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建设任务之一。不过,这里好像有个理论空白。笔者问了一些研究法理学的专家,他们说现在很少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因为过去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实际上被苏联的“维钦斯基法理学”垄断了。现在维钦斯基的法理学被历史否定了,人们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法理学,似乎马克思主义不讲法律,不讲法治。

这种错觉是怎么形成的?作者看了维辛斯基的法理学,发现不是马克思主义。维辛斯基法理学的错误在于直接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定义照搬到法和法上。比如“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法与阶级同生共死”等等。这一套概念大家都很熟悉,可以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及其引用的恩格斯的论述中找到。本来是“政治国家”的意思,不是“法律”。“法”和“国家”是什么关系?是同一个概念吗?它似乎从来都不清楚,但它是混乱和颠倒的。这种误解仍然束缚着许多人的思想。

维钦斯基法理学的主要错误和危害是强烈的宗派情结,以及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方式。以为法律只是统治工具,一些人心目中的法治就不会超过“依法治乱”的水平,达不到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境界,更谈不上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可以明确地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维钦斯基的法理学歪曲了马克思主义,造成了历史悲剧,应该吸取教训。

其实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说过法律只是阶级社会的存在。他们都说,在阶级之前的原始社会,人类社会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规矩,也就是要有“法”;阶级消灭后,很多问题还是要靠习惯来解决,甚至要上法庭审判。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本意,绝不是把阶级性当作法律的永恒本质。因为阶级本身只是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而不是永恒的。法治的本质是符合社会规律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说到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统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谈论马克思主义时,不仅要赞美马克思主义是多么科学、正确、伟大,而且要有问题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认真提出和回答时代问题。比如,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到底是什么?如果马克思还活着,他绝不会轻易放过这个问题。相反,他会说,“这里是罗托斯,就在这里跳舞吧!”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