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

核心提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致辞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尊敬的姜伟副院长、王利明副会长、王轶副校长,各位专家、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吉林大学高级教授张文显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律教学与研究中心

在开国大典上的讲话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吉林大学资深教授

尊敬的姜伟副校长、王黎明副校长、王毅副校长,各位专家、同学们:

各位下午好。在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在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继续发挥数字法治研究引领作用的基础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律教学与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这是一件值得庆祝的大事。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法学教育研究会对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预祝中心取得圆满成功!

数字法学教研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人大法学院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又迈出了一大步。虽然是一步,但却是里程碑。其里程碑意义在于实现了“两个统一”:一是统一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算法等。转化为“数字技术”,并使用“数字”的范畴来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让人们从新的制高点鸟瞰数字王国,以新视野、新思维研究数字领域的基础。二是将目前相对分散、孤立的数字领域法律研究统一为“数字法学”,将不同领域的数字科技法律问题研究与数字法学相融合,整体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法律、伦理、法学研究。我预言,这两个“统一”必将使中国的数字法学研究和教育达到世界之巅。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的、前沿的学科,如何开展数字法的研究。我提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首先,数字法学应该致力于数字法律、数字法治和数字法学的研究。首先,数字法。近年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数字技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相继出台,但盲点、弱点和不足依然明显。目前,促进数字技术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数字治理急需的法律法规和满足人民高质量数字生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党中央反复确定的重点立法领域。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咨询,以帮助在数字时代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在这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其次,数字法治。关于数字治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深度不够,缺乏原创性研究。我认为,人大法学院数字教研中心和未来法治研究院应充分发挥一流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和国际优势,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战略框架内,围绕中国特色数字法治体系、数字治理现代化和数字治理全球化等基础理论问题、前沿问题和重大战略问题, 并用“高精尖”的研究成果引领中国数字法律的高水平发展,推动数字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再次,是数字法学。古人云:“物在何处,道在何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形成、存在和发展都是合理的。对数字法律和数字法治的研究重在理解,即理解法律原则。“道理是物是人非,物是人非。”在数字领域,“法理”承载着制度的“真”和治理的“为什么”,因此具有真理和正义的双重内涵。数字领域的法律概念很多,但仍需挖掘其真理价值,阐释其正义内涵。比如数字公民、数字民主、数字正义、数字伦理、数字人权、数字文明、数字鸿沟、数字赤字、数字空、数字思维等。,不仅仅被贴上“数字化”的标签,还包含着非常精密和独特的“数字化原理”,其中蕴含着我们的科学精神、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

其次,我建议在未来的数字法研究中加强系统思维,优化辩证思维,树立全局思维。这个想法来自于我对霍金“人工智能的崛起要么是人类历史上最好的事情,要么是最坏的事情”的思考,以及更流行的“双刃剑”思维模式。霍金的思维是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其关键要么是完全肯定,要么是完全否定,而忽略了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对人类影响的复杂性,以及人类把握规律、驾驭数字技术的认知和实践能力。我们常说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意在引导人们看到科学技术的研发及其应用有利有弊,要善于兴利除弊。但是,这种形象的比喻并不能固化为一种机械的、僵化的思维模式“一方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社会变革和变革的强大动力。这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字科技,把建设“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作为重大国家战略。从霍金思维和双刃剑思维的反思中,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在数字规律的研究中,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鉴于数字科技无国界,数字法研究应树立全球思维,放眼世界,海纳百川。

最后,我想说,归根结底,数字不是目的,人才才是。数字法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历史大潮上搭建数字法的研究平台,让科技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扎稳打、走远走,回答时代的问题,服务人类发展,造福世界人民。数字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数字领域的良法善治,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这些是我的发言。谢谢你。

资料来源:法律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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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子凡

审查:韩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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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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