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审评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有以下规定:
说明书中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术语,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技术领域的既定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最新的科技术语,也可以直接使用外来词。但是它们的含义一定要让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才不会造成误解。必要时可以使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
可见,自定义词的使用存在合法性基础。02习惯用语对专利授权和确认的影响自定义词语是指申请人自己创造的、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的、在本技术领域中不具有一般意义的术语。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规定:
专利文件中专利权人自定义的词语应当根据说明书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来理解,应当解释为最符合发明目的的意思。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没有对其定义的词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上下文解释清楚,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权利要求。
可见,自定义文字是否清晰,会直接影响到专利的授权和确认。03
常见的自定义词类型在专利申请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技术特征的表达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一个常规技术术语,因此需要使用自定义词语来表达技术特征。一般来说,自定义词包括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和完整自定义词。其中,通用术语自定义词是指本领域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完全自定义词是指不属于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两者有什么区别?
以下面的案例为例来说明。
04
具体情况涉及“亲水树脂粘合剂”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亲水性树脂胶”是一个完全自定义的词,应当根据说明书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并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也不能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需要通过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的内容。
认为亲水性树脂粘合剂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属于专利文献中专利权人的定义词,应当根据说明书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树脂的分子侧链含有亲水性羧酸根、硫酸根、铵盐、羟基或主链含有非离子性亲水链段,即本部分说明书明确规定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材料组成,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不应解释为上述描述以外的任何内容。聚醚不属于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含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亲水性树脂粘合剂,从而排除了被诉产品中的聚醚。
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合剂”是一个通用术语,可以根据其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文义解释原则应优先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解释。原则上应当采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理解的通常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出准确、明确的界定。
具体到本案,仁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教科书、词典等证据中明确记载了亲水性和疏水性的定义,即具有可溶于水或被水润湿的物理性质的化合物具有亲水性,而具有物理性质的化合物具有疏水性,并分别列举了具有上述两种物理性质的常见粘合材料。
但在现有的证据中,并没有直接用“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来描述某一类化学物质的记载。如涉案30号鉴定意见所述,由于胶粘剂种类繁多,实践中对胶粘剂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胶粘剂的化学成分、形态、使用方法和用途进行分类,而“亲水性树脂胶粘剂”并不是胶粘剂的常规分类。
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亲水性树脂粘合剂”是涉案专利申请人创造的技术术语。但从字面解释来看,亲水性、树脂、粘结剂这三个术语在各自的领域都有明确的含义。例如,二审中仁创公司提交的证据5《化学词典》中明确记载,亲水性是指一种化合物能溶于水或被水润湿,粘合剂是能使两个物体表面结合的物质。树脂是一种合成聚合物,这也是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描述“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三个词的字面意思,足以确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含义和范围,即具有亲水性,能够起到粘结固体作用的高分子树脂化合物。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0008]列举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几种具体类型,从字面解释的角度看,不应视为一个封闭的列表,即不应解释为排除或抛弃其他亲水性树脂粘结剂。
因此,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亲水性树脂粘合剂”是专利申请人自己创造的技术术语,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术语,但根据该术语的字面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其确切含义和用途,并可以得到说明书中相关表述的支持。
一审法院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作为自己的技术术语,应当将其收缩限制解释为主链中含有亲水性羧酸盐、硫酸盐、铵盐、羟基或非离子亲水性链段的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不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缩小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将起诉。
05一审和二审法院同一期限不同判决结果的启示。对同一技术特征范围的不同解释,导致完全相反的侵权判定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胶”是一个自定义词,说明书中记载了该自定义词的从属概念,故根据说明书的具体含义对该词进行解释。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中使用了三个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由这三个统一术语形成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字面含义已经足够清楚,无需借助说明书即可解释。可以看出,本领域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可以根据组成它的统一术语的技术含义来确定,不需要借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限制影响较小。当使用完全定义的词语时,需要借助说明书对定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这将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
06
关于在写作案例中使用习惯用语的建议在实际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公知的术语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或者较低级的概念进行解释,这样保护范围就不会受到说明书的限制。因此,可以尽可能使用熟知的术语,或者使用熟知的或统一的术语组合来形成自定义词,这样即使没有说明书的帮助,也可以根据术语的熟知的技术含义来解释自定义词。例如,由三个公知术语“亲水性”、“树脂”和“粘合剂”所定义的习惯用语在该情况下的含义符合三个公知术语的公知定义的组合,这不需要通过说明书来解释。
相反,当在申请文件中,公知术语确实不能满足实际意图概念,必须使用完全定义的词语时,说明书中应尽可能使用本领域的技术术语来解释定义的词语,并对定义的词语进行金字塔式的布局,而定义的词语所涵盖的实现应尽可能全面地在说明书中举例说明。
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自定义词时,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当我们需要使用自定义词时,应尽量使用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尽量避免使用完全定义的词,以免用说明书或例句的含义对自定义词进行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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