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无效专利制度是专利管理的纠错机制,为相关利益者提供救济途径。即当一项技术被错误授予专利权时,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使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经常被专利竞争者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当专利侵权诉讼发生时,被告往往求助于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并对专利侵权指控做出最终决定。对于行业内的具体技术,如果行业认为专利权存在不正当垄断,也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1.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主体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为确认权利的工具,可以纠正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不当授权,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实质审查阶段的授权质量,具有事后控制专利实质审查质量的作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可以分为下列情形:
请求人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以专利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自己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所有专利权无效,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同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多个权利人共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除了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同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形式要件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同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具体的正式要求包括: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指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无效宣告的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理由。
应当明确列出与无效理由相对应的具体条款。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该理由或者证据因期限等原因未被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的,请求人应当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三。申请无效宣告的常见法律理由及法律解释。
2定律。
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在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上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判断所主张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首先考虑所主张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是否属于技术问题。如果是技术问题,确定权利要求中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否属于技术手段。如果解决问题的手段是技术手段,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符合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不属于技术问题,则认为权利要求的方案不符合技术方案三要素的要求,无论权利要求中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否属于技术手段。在这里,因为技术问题通常与技术效果成对出现,所以技术问题是默认确定的,技术效果也必然是相应实现的。
第22条法律
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有三个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专利发明或产品没有体现这三个特征,专利局将不会授权专利审查。因此,要求申请人尽可能地探索发明或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和独特性,以避免因这一原因而导致专利被驳回的尴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能包含技术特征的指引和提示。这是因为当这个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最新可用的技术时,他们只需要先面对技术问题,然后找到原因,再找到解决方案。有一个时间顺序。如果“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含了技术特征而忽略了对问题原因的考虑,则暗示了技术特征与技术问题之间存在关联,降低了现有技术结合的难度,容易低估创造性。
第33条法律
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标明的范围。
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如果在专利撰写阶段形成的专利申请文件比较完整,可以为申请提交后可能的修改提供相应的修改依据。从这个方面来说,一份好的专利撰写申请文件不仅要满足意思表达清楚、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要有说明书支撑的要求,还需要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的结构层次,说明发明的所有发明点,有各种实施例对应的实例,提供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当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以克服创造性等缺陷时。,以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观点。
该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并且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必要时要有图纸。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规范所要求的“清晰”,更多的是强调从技术角度清楚地说明如何实现技术方案。《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说明书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以及从现有技术中如何做到。表达准确。说明书中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权利要求的“明确性”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出发,需要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明确,即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明确,构成权利要求整体的所有权利要求也应当明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将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结合专利文献记载的内容、发明的改进、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测从说明书中可以得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那么权利要求中概括的保护范围就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为了保证其发明或产品的保密技术不被泄露,往往会在说明书中做一些遗漏或隐瞒,这将直接导致专利被驳回,无法成功申请专利。其实申请人的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因为所有负责专利审查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不泄露任何专利秘密,从而有效保护申请人产品或发明的保密性。
四。结束语
我国的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过实质审查,无效宣告程序只是对其可专利性的一种检验;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在授权前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因此无效宣告程序具有特殊的监督功能。对于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实际上是第一次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正常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对于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授予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