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核心提示记者从江苏省安委办获悉,为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江苏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聚焦11个重点行业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今年4月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记者从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获悉,为突出“排查重大问题、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大事故”,江苏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以11个重点行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

今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项硬措施和我省50项重点检查,有效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风险和隐患,有力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危险化学品企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无紧急关断功能,重大危险源中的有毒气体、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等关键设施无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有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无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3.危险化学品工艺重点监管涉及的装置未实现自动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室、变电所、实验室和办公室与装有甲、乙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通用管道充装系统不用于充装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液化气体。

6.全压液化烃球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涉及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无法实现氯乙烯气柜压力和柜高的在线连续监测;气柜压力和柜位未设置联锁。

7.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定义关键过程控制指标。

8.动火作业、限制进入空等特种作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种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的。

9.未按照国家标准区划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或者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禁止相互混储物质。

自建房屋

重点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以下9种类型:

1.住宅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房屋改为酒店、民宿、农家乐、商店、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制作房、婚丧嫁娶等房屋或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合的“三合一”、“全合一”自建房,特别是10人以上的拥挤场所。

3.位于小城镇和城乡接合部的自建房出租,尤其是群租。

4.农村3层及以上自建房,用于营业,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6.各种“改住为商”的房子,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子。

7.学校、医院周边周转频繁的二手房,转手频繁的学区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已开工复工项目企业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现有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违法审批专项清查,摸清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和可能存在倒塌风险的房屋。

可燃气体

1.对非法占用管线、车站设施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穿越铁路管线、封闭空和地下空管线等隐患未进行动态排查和及时整治。

2.煤气管道、站场设施等。对灰铸铁管道、运行20年以上的管道、运行不到20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等未进行调查和记录,并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提出了燃气管道改造工作清单和实施方案,已纳入年度重点项目整体推进。

3.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未推进,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执行购气实名登记制度和配送服务制度,未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未向用户发放供气凭证的;用户信息未及时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执行定期入户安检和气瓶安检制度,未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未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处置隐患的;用户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的;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未停止供气的。

5.城市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未落实,完成居民家庭安检全覆盖。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的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馆、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用气安全监督检查的。,且用气单位未签订合法供气合同,实行月度全面自查整改和自查公示制度。餐饮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未依法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对新增底层“住改商”经营者使用燃气没有严格控制,严禁无资质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炉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对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特困供养人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及时更换室内不合格灶具阀门产品。

8.未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两客一危一货。

1.旅游客运企业所属车辆未实施车辆安全检查,未依法取得包车标签。

2.旅行社未对旅游包车资格进行检查的;没有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时间和行车路线安排不合理;对闲置汽车实行“五不租”制度。

3.“两客一危”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的;未能实时监控车辆的动态运行;未能有效干预各种不安全驾驶行为形成闭环管理;司机的报警情况没有分类管理。

4.“两客一危”企业未在发车前给予驾驶员安全评估提示的;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5.客运站经营者未执行“三不停车、六不停车”安全制度及其他无关车辆不停车的。“六停”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常规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乘客不系安全带、驾驶员不符合要求、营运客车证件不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危险货物装载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五必查”的。

7.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委托有资质的罐体检验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检验的;没有取得储罐检验证书。

8.重点货物装载的源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有未称重或不合格的车辆出来。

消防

1.非法锁闭、堵塞、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外墙和门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和警示标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2.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非法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的铺设、安装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在建筑物内非法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层彩钢板搭建临时房屋或分隔功能区,“绿植”“树木”装修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占据中庭设置商业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

6.每层电缆井、管道井密封不严,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在防火卷帘下放置障碍物;常闭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知三会”。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具有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无法掌握应急处理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的;现场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成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知道初期火灾处置流程和方法。

钢铁企业

1.在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液态渣时,不使用带固定龙门吊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和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部固定件、龙门架钩梁焊缝、耳轴销和起吊铁水、钢水、液态渣的吊钩未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倒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态渣提升的影响范围内。

4.钢水浇铸过程未设置钢水罐、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应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没有出口水温和进出水流量差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也没有与炉膛倾斜和氧气开关控制系统联锁。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员工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和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或吹扫装置。

8.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铝加工和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液出口没有机械锁定装置。倾斜炉控制系统没有与铸造机控制系统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液出口和流槽接口处未安装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且相应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联锁。

3.冶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放非生产性积水或易燃易爆物品。

4.连铸机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口温度、进口压力和进口流量的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的监控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联锁,也未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槽内未设置应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绳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提升系统未配备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中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铸造车间人数控制不严格。

粉尘爆炸相关企业

1.不同种类的可燃粉尘、可燃粉尘、可燃气体等可能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相互连通。

2.干式除尘系统不采用泄爆、惰化、抑爆、防爆等防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法除尘,或采用干式巷道结构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不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灰时,火花检测、消除等措施不规范,无法防止火源。

5.对于破碎、研磨、制粒、砂光等容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序,清除杂物或检测、消除火花等防止火源的措施不规范。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及时清扫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设施上积聚的粉尘。铝等金属粉尘的收集、储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港口

1.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未建立专项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2.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的;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受限空房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

3.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区域实施一级或专项动火作业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动火作业方案和监督动火作业的。

4.危险品港口企业未按照“一套一档”建立健全储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储罐进行定期维护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配备安全仪表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没有对储罐进行安全检查。

5.危险品港口企业未根据作业货物制定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的;事故风险评估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实际情况涵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爆炸、火灾等风险事件;未按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训练和实战演练的。

6.港口经营人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载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检查记录制度,未严格执行“五必检”。

煤矿

1.是否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治、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防冲击措施和“三限三强”等规定。

2.雨季是否落实“三防”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治水措施,是否落实治水“三带”管理,是否落实老空治水“四步工作法”。

3.是否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措施,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离、原因分析、停产整改、责任追究等四项措施,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煤层自燃和综合防尘措施。

4.无论是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领导隐蔽组织生产,还是九种开采和持续紧张、非法交叉作业等。

5.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连续工作面是否采用智能开采技术。

6.是否按要求查明老空区及断层构造,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确定是否有瓦斯、水害、自燃、冲击地压、煤尘爆炸等灾害危险等级。

7.是否完成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两扇门”建设,生产时实现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9人以上自动报警断电。

非煤矿山

1.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是否不按设计施工或有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

2.是否要求非煤地下矿山开展采矿空区域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致灾隐患因素普查,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3.单班30人以上的非煤地下矿山是否要求开展“全系统、全环节”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非煤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设备和设施,采取防止地表水体塌陷入井下的安全防范措施,遇极端天气提前撤出井下人员;尾矿库排洪结构有无变形、位移、损坏或淤积,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高架仓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汛期预警设施,与相关政府及下游乡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尾矿库是否制定和完善了“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采矿尾矿库是否充分考虑了汛期、疫情等的影响。,根据施工工期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掘计划,冷静有序地组织采掘作业。

6.非煤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动火作业的安全审批制度和安全措施是否严格执行,与防火灭火相关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

7.长期停产建设的非煤矿山未经地方部门验收是否复工复产。

新华交汇记者卢晓林

图片来自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