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在科技创新板中的定位,一直以来都很难界定。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和推荐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将重点围绕科技属性的评价要求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基本明确了把握科技创新板定位的重点和途径。《暂行规定》在证监会发布的《科技属性评价指引》提出的科技属性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细化了科技创新板服务的行业范围,明确了科技创新板定位在申报和核查中的流程,以指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七大行业板块+符合科技属性要求,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3月20日,证监会发布《指引》,明确了科技属性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个常规指标和5个例外条款,其中3个常规指标与RD投资、发明专利和营业收入相关,并设定了各指标的量化要求;五个例外主要是关于核心技术认定、获奖、重大项目、进口替代、发明专利等。如果一个企业同时满足三个常规指标,可以认为其具有科技创新属性;如果不同时满足三个常规指标,但满足五个例外条款中的任意一个,也可以认为具有科技属性。上交所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与《指引》一脉相承。支持和鼓励科技属性符合《指引》三项常规指标的发行人,或符合五项例外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此外,《暂行规定》还细化了科技创新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属于七大行业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领域。每个行业都定义了行业。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等。也就是说,在科技创新板上述服务业范围内,符合《指引》中科技属性要求的企业,可以直接简单认定为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这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请科技创新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技创新板定位的可操作性。在这个过程中,发行人申报科技创新板上市,首先要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并做出专业判断。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提交科技属性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划分和科技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方法、过程和核查取得的证据。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重点是行业板块是否符合七大领域,科技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未达到科技属性指标要求时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情况。但《暂行规定》为科技属性暂时不达标的企业留出了一定空空间。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经过认真客观的评估,认为其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其科技属性能够在短时间内满足《指引》的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可以提前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但应单独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机构应当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对于科技属性暂时不达标的企业,上交所将严格审核,并将咨询科技创新板顾问委员会,参考顾问委员会意见做出审核判断。实施新旧规则加强保荐人监管。自去年3月受理企业以来,一年内科创板受理企业达到221家,目前挂牌企业达到94家。据上交所介绍,科创板上市申报企业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企业一般科技属性强,成长性好。总体来看,科创板的定位总体上符合中国科技创新的发展阶段,符合中国科技创新企业的实际,符合各方的期望。此前,市场对企业科技创新内容的判断比较模糊,企业招股书一般以行业属性、RD投资、发明专利数量、是否获得国家级奖项、与国内外同行业对比等方式呈现。但涉及到某个企业,就容易引起纠纷。上交所表示,在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技属性,判断企业的“科技素质”和“科技含量”的高低,非常复杂。客观上存在一些问题,如发行人和保荐人在申请时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有所顾虑,科技创新板的定位评估和验证的形式和内容不统一,审核中对科技创新板的定位询问过严过细等。科技属性评价体系明确后,发行人申报科技创新板将更加方便。上交所将对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开展针对性培训,做好科技属性评估和科技创新板定位的咨询相关业务。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将优化涉及发行人科技属性和科技创新板定位的审核问询,突出审核问询的针对性和意义,提高审核问询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招股说明书和询价回复中披露与科技属性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的冗余;同时,科技创新板定位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允许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免于披露。保荐人在推荐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责任。上交所将对保荐机构推荐的企业履行申请科技创新板上市等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动态跟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在新旧交替方面,《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将同时废止。《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技属性评价和科技创新板定位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暂行规定》发布前申报企业的科技创新板定位等事项仍按申报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要求执行。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赵泽校对李香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