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进上海报道。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关联交易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键,也是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途径。”央行表示。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同级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附则。总则明确提出了立法目的和依据: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
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跨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管理的协调,审核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和相关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业务、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什么要规范关联交易?
央行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自身资本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也有助于增进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互了解和认识。但存在盲目介入金融业、集团化运作、虚假出资、关联交易等七种风险。
其中,关联交易风险是指部分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制的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提取巨额资金,将利益输送给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市场准入管理,组织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
《金融监管办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金融机构和其他关联方不得以各种手段隐瞒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者权益、规避监管要求或违规操作。
中原银行董事长、原央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许认为,为有效应对交叉感染和关联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应在资本、业务、信息、人员四个维度构建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同时建立监督、检查、培训、评估、审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风险隔离措施合理、有效、落实。
集团内外关联交易的监管重点不同。
《金融监管办法》发布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细则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方法也是配套规则之一。央行表示,《金融管理办法》原则上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方法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方交易。《办法》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同级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分为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和集团外部关联交易。其中,前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或共同提供服务的行为。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系人与金融控股公司同级关系人之间的资源、服务或义务转移。
央行称,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利益输送、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外部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规划》明确指出,金融控股公司要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方向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不同,本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一般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以上或者10亿元以上,或者单笔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50亿元以上的交易。
《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加强报告和披露要求。
此外,《办法》设立了相应的过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结构,安全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结束时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7月15日,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中信大厦举行成立大会,中信金融控股正式揭牌。此外,其他财务控制已进入审批程序或正在准备申请。
今年5月,央行在2022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原则,加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规则,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安全有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对已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持续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推进金融控股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