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研究

核心提示1 引言随着全球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在“3060”目标的建立背景之下,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的逐步展开,碳排放及其交易活动的会计信息核算与披露体系的构建也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架构不断完善的重点任务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碳排放

1导言

随着全球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在“3060”目标确立的背景下,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发展,构建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活动的会计信息核算和披露体系已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结构不断完善的重点任务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对碳排放核算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目前没有完整准确的法律或规章制度可供参考和执行,导致企业会计处理随意,核算方法不一致,核算结果参差不齐,使碳会计信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因此,构建完善的企业碳排放会计信息系统对企业、政府和信息使用者越来越重要。

2含义

短期来看,强化碳排放会计信息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相关成本,对碳排放企业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重视企业碳排放相关的核算,可以进一步帮助企业进行绿色转型,符合当前低碳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既能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排污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树立绿色可持续的企业形象。

3企业碳排放交易核算的基本理论框架

3.1碳排放核算目标

作为环境会计的一个分支,碳会计不仅具有环境会计的会计特征,而且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和复杂性。从不同层面来看,碳排放核算的目标可以分为两个要点:第一是经济目标。碳排放核算以“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为背景。为了帮助企业节能减排,实现国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应通过会计信息提高管理层的绿色环保意识,在低碳发展的道路上进一步提高成本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是社会目标。企业应准确处理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核算,及时、完善地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所需信息,为其投资决策和监管提供指导和意见,反过来进一步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和环境责任,从而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声誉,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2碳排放的核算原则

在碳核算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和外部影响的内化、战略和制度相结合、鼓励和取长补短、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等。社会性原则是指公司承担的成本和费用不仅包括公司自身发生的成本,还包括公司对外部环境发生的成本。比如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对自然、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外部影响,也可以称为外部环境成本。只有将这种外部环境或碳成本纳入正常运营的成本中,才能正确衡量公司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战略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低碳经济管理模式为基础,不断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将碳排放作为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最终目标、增强公司竞争优势的战略因素之一。

根据系统性原则,从系统内各种活动的协调统一出发,将碳交易与预算、碳核算与管理、碳绩效与核查等活动视为一个系统。在企业绿色转型和碳排放控制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一系列激励手段来鼓励或约束企业的行为,从而达到更好地实施碳交易相关措施的目的。其次,在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确认和计量相关交易活动时,还应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中国正在承担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艰巨任务。因此,既要走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又要参考国外已经完善的相关会计处理。

3.3碳排放核算的会计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在“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的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一员,其主要责任不仅是准确披露会计信息,还要将低碳发展、节能减排作为战略决策的首要考虑。因此,碳排放企业作为碳排放核算的主体,在进行会计假设时应该考虑的更全面。首先,企业在核算之前,要将与碳排放相关的成本和收益纳入核算内容。同时,在考虑企业内部能源和资源信息的核算时,还应整合其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假设是碳排放核算的重要基础。企业要完成低碳转型,需要进行具有长远目标的战略规划,包括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新型环保能源的使用等。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碳排放及其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不仅要以经济增长为会计目标,而且要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毕竟没有可持续发展,社会环境就会被破坏,企业就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环境价值假设也是碳排放核算的新内容。过去,环境在会计核算中并没有被考虑在内,只是作为一个参考项目,往往被会计从业者所忽视。然而,随着人们对环境发展的日益重视,特别是当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资源时,环境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导致其日益稀缺,其价值也逐渐凸显。虽然环境资源的价值无法准确量化,但企业需要先意识到环境的价值,然后通过相关的交易活动进行进一步的间接确认和核算。

3.4碳排放核算的原则

充足原则。企业在披露与碳排放及其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时,应遵循现有的指导意见和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企业碳排放权的使用、处置和保留情况,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交易成本和收益。同时,他们也应该及时披露企业环境责任的执行和控制情况,以便通过相关信息的披露来监督企业向低碳生活转型。

警告原则。碳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购销过程中涉及的碳资产及其资金运动。在日常核算中,碳排放核算要全程监督,检查企业节能减排相关任务的执行情况,发现数据有任何异常,立即提醒企业需要改变发展战略规划。

与强制性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或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阻力。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具体情况,缓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给予适当的处罚。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或环保部门也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遵守统一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灵活选择核算方法,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4 .对目前国内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分析

4.1《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清晰的会计处理。根据《暂行规定》,主要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在获得企业免费碳排放配额后,不需要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通过交易外包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当按照取得成本确认,在购买日确认为企业资产,不涉及负债的确认。

区分主题。《暂行规定》中增加“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确认企业通过交易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现行国际会计处理方法相同。但为了减少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活动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不将相关应付账款加入债务人。

让账务处理更简单。《暂行规定》提出,企业无偿取得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碳排放企业当期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其配额时,不需要在其会计期间记录相应的负债和义务。

解释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根据《暂行规定》,企业通过外购取得的“碳排放权资产”的期末余额,应当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的余额,统一向社会披露,并最终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中计入的企业碳排放权金额。

4.2《暂行规定》的缺陷

核算内容不完善。在《暂行规定》的文件中,没有要求对政府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时,不登记成本,持有期间不做任何核算和计量工作。但是,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也是企业需要管理和分配的内容之一。如果相关内容没有充分核算,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无法准确揭示会计信息的经济实质。《暂行规定》中,为使会计处理更加方便可行,采用历史成本对企业购买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披露和列报。但是,全国各地已经逐渐开始组建自己的二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碳排放权的出售价格将不再是某个稳定的价格,而是不断变化的。此时,如果继续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和核算,将无法准确计量碳排放配额的当前市场价格,最终导致会计报告信息不准确。

碳排放权知识不普及,交易内容单一。全国碳市场开放自由交易以来,交易量一直较低。主要影响因素是相关市场和规则没有在企业中普及。大多数公司不熟悉交易内容和系统,不了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高层次人才。而且在相对成熟和先进的欧美碳排放权市场,也有多种活跃的金融工具参与其中。然而,在中国,主要参与者仍然是单一的金融业务。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开发更多样化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产品,以及这类金融产品应如何计量、记录和报告,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5 .完善我国碳排放及其交易核算内容的建议

完善会计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经过以上分析发现,国内暂行规定并未要求企业会计同时确认政府未缴碳排放份额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即使企业获得了未支付的碳排放配额,仍然拥有使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也享有收益权。如果相关企业通过绿色转型大幅减少了碳排放,并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对外出售,也应对其收入和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需要完善企业无偿分配碳排放权配额所对应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

公允价值用于第一个会计和持有期间。随着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碳排放权的价值不再是一个固定值。因此,假设碳排放权配额继续使用历史成本登记记录价值,以及在随后的持有期间进行核算和列报,将不能准确反映其经济实质,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因此,建议在核算和计量碳排放权时,一开始就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反映其真实价值。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目前相关规定和暂行规定只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碳排放配额的使用和管理等非财务信息,导致企业在平衡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时更倾向于获取最大利润。更何况企业节能减排、绿色转型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因此,一些碳排放企业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并不热心。因此,相关部门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监管相关企业和交易活动时,应加大相应的鼓励和激励政策,提高企业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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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无疑为现有部门和碳排放企业确认和计量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所涉及的会计信息提供了重要参考。但相关细则中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会计价值、信息质量等,并未涵盖全部交易内容,需要会计领域相关部门和研究者进一步分解、细化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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