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点名“圈子化”!证券违法,“圈子”如何发挥“能量”

核心提示撰文 | 李岩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各部门依法惩治证券犯罪工作情况。就近期证券违法行为新特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副局长刘永强透露,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

作者|李岩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严厉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各部门依法惩治证券犯罪工作情况。

对于近期证券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刘永强透露,市场操纵呈现专业化、链条化、圈层化的特点。

新功能:“盘旋”

刘永强介绍,今年上半年,证监会稽查系统共办理案件400余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从近期证监会依法查处的案件来看,证券违法行为有三个新特点:

一是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第二,操纵市场的特点是专业化、连锁化和循环化。

第三,并购重组领域仍然是内幕交易违法的“重灾区”。

最高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手段、新情况,检察机关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履职能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

二是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证据特征和运用规律,综合分析判断各种直接和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三是强调全链条打击。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证券期货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选股、洗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端犯罪,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

四是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圈子”是如何运作的?

在上述新特点中,“圈子”引起了政界的关注。

《国家商报》之前的一篇文章说,很多妖股看到背后的配资都很惊讶,但是比以前更隐秘,更高端,更圈。这些高端配资公司逐渐成了一个圈子。一般是大型配资公司提供给资金需求大的投资者,配资方要么是熟人,要么是熟人。

在刘永强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说明了“市场操纵专业化、链条化、圈层化”。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滋生了“伪市值管理”的不良动机,与配资中介、市场券商、股市“黑嘴”、资产管理机构形成灰色黑色利益链。“云仓配资”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信息化、智能化工具快速迭代升级,成为异常交易监控和行政调查取证的新挑战。

“圈子”在操纵证券市场时是如何发挥“能量”的?

去年9月,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透露,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了一批操纵市场的大案要案:

经查,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义团伙通过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了数十个证券账户。,并涉嫌以集中资金优势、持续交易持股优势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叶某在明知刘某业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价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和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调查还发现,个别机构员工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与操纵团伙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集资中介、市场券商、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色利益链条,是证监会近年来‘零容忍’打击的重点违法类型。”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内幕交易中的裙带“圈子”

针对上述案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评价称,以市值管理为名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除了前述利益链条中的“重要节点”,亲戚、同事等裙带关系形成的“亲友圈”和“工作圈”也是证券违法行为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政知圈注意到,早在2017年,证监会曾就内幕交易案通报称:

从传播对象来看,内幕信息传播的“群体性”和“裙带关系”特征明显,从法律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向其他近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传播。也有知情人向业务伙伴、子女就读学校校长、企业设立地党政干部等利益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2019年,《证券日报》发表《内幕交易为何惊人相似?原来是“圈子”在作怪。

文章梳理了多个内幕交易案例,得出结论:为了通过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各方人士各显神通。有的内部人会后转身,买自己公司的股票;有的人通过同学朋友的聚会获取可靠信息,然后购买相关公司的股票;有些人呆在亲戚家获取“大新闻”,并据此买卖股票...

本文以郁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股票案为例,复活了一个依靠“圈子”进行内幕交易的金融案例。

资料显示,郁亮曾担任招商局集团综合运输部、海外事业部部长助理,是招商局集团综合运输部部长李默涵的下属。他们一起工作了很长时间。

《证券日报》的文章称,李默涵是内部人士,他是基于身份和职责参与招商局集团高速公路项目重组会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郁亮与李某涵共通话10次,2016年6月5日通话两次。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郁亮”证券账户买入“华北高速”股票50万股,买入金额229.65万元;华北高速复牌后卖出47万股,卖出金额446.65万元。

政知圈注意到,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为人一旦构成内幕交易,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中国政府网、证券日报、国家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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