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再次提出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坚决依法打击大规模、系统性场外配资活动。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常见的集资方式
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实施“反”、“敲”、“推高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手中要有大量的资金和证券账户。为了在短时间内低成本获得大量资金,场外配资是最常见的手段。然而,实践中场外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场外配资模式,供大家参考:
金主只是借钱。
单纯出借资金是最原始的资金配置模式,目前并不常见。主要指亲戚朋友之间的资金互借。金主往往基于家族关系或信托关系,将自有资金借给融资者,然后融资者将资金打入自己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金主从中赚取相应的利息。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的民间借贷。
黄金通过集资中介或集资公司出借证券账户。
出借证券账户是指证券所有人在收到融资人的部分保证金后,将自有资金和融资人的保证金放入所有人的股票账户,然后将股票账户出借给融资人操作。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业主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一个集资中介或集资公司。这种集资中介或集资公司按照业主要求管理业主账户,提醒融资人平仓线和警戒线,通知融资人补足保证金,协助业主和融资人清算等。,从而减少业主管理的时间成本,赚取业主利息和融资方利息的一点点差价。这种场外集资模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多用于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集资。
配资公司通过分仓系统进行配资。
系统分仓模式是指融资方将保证金支付到配资公司指定的账户后,配资公司使用HOMS分仓软件将系统中的虚拟子账户分配给融资方,并转入本金和配资。客户通过子账户发送证券交易指令,分仓系统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下单。在这种模式下,融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开立真实的证券账户,即可下单买卖股票。2016年,中国证监会重拳打击以开发HOMS仓系统的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为代表的一系列场外配资违法证券案件,开出近3.3亿元的“天价罚单”,轰动一时。此后,这种集资模式逐渐消失。
第二,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场外配资的法律责任
在操纵证券市场罪中,根据资金配置的规模和方式,法律责任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
新《证券法》实施后,无论何种场外配资行为,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例如,在出借证券账户的模式中,金主作为账户和资金的出借人,提供其证券账户和配套资金,客户将保证金等本金转入投资者账户,构成非法融资融券业务。在系统分仓模式下,配资公司同时收取交易费用和利息差,其自主招揽、开户和“代理买卖”行为也是非法融资融券的特征。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前款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场外配资行为,必然涉及“出借自己的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账户”两种行为。但无论是出借账户的所有人,还是借用他人账户的交易者,都违反了新《证券法》的规定,都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操纵证券市场的共同犯罪
融资者场外配资的目的是利用高杠杆获取更多利润,甚至通过资金优势操纵证券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司法实践中,利用场外配资优势集中资金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多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
在骆山东、龚世伟、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浙刑45号)中,骆山东在操纵贝蒂电气期间,向进行了资金调拨,张培锋将其控制和使用的6个信托产品账户交由骆山东使用,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在此期间,上述信托账户因涉嫌操纵贝蒂电气被交易所立案调查并警告,张培锋继续对上述账户进行转账。法院认为,罗山东向张培锋拨付资金,张培锋向罗山东提供1亿元信托产品用于经营贝蒂电气。相关信托产品账户均由张培锋提供资金和实际控制。因此,张培锋与罗山东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共同故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非法经营罪
如前所述,场外配资的本质是证券融资融券的非法操作。所谓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买卖证券并收取抵押品的一种业务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客户出借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第二,通过收取抵押物等方式保证融资不受损失。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专营业务。因此,场外配资经营者未经证监会批准,即未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融资业务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属于行政违法,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2021年2月19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李、石、孙、鲍启良、黄冠军、柴显卓等人,,三家公司的所有注册经营范围均不包括证券及期货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以上述三家公司名义开展场外交易活动。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伙同石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重庆婚恋网的配股案。2018年至2019年,重庆融信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搭建“相亲网”网站、APP等集资平台,对接资金提供者获取集资款、证券账户,利用某软件公司开发的集资仓系统软件为集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杠杆高达8倍的集资款用于集资、炒股。涉案公司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其发展代理人招揽集资客户4万余人,遍布全国16个省市。涉案交易金额达550亿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虚拟盘案件是典型的场外配资案件,往往涉及诈骗。配资公司或配资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向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的情形,实际将投资者资金转入与股票市场不相连的模拟系统,最终转入配资公司或其关联账户,以赌博方式骗取投资者本息。这种情况下,客户认为自己交易了股票,但实际上可能只是参与了配资平台的后台记账,相关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证券市场。
典型案例是陕西“开门红”虚拟盘分配案。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Xi安伊美陈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诱导客户注册充值,以十倍杠杆开仓,收取3‰开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会诱骗客户追加投资,当价格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平台会拿投资利润的10%作为分成。客户在配资平台上投资的资金全部进入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没有真正流入证券市场,涉嫌股票投资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