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导语:在很多人眼里,期货的高杠杆交易模式带来的高风险高收益,是一种赌输赢的赌博行为,但这只是一种文学的感性认识。

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合约交易服务会被控开设赌场罪?曾律师最近接到几个客户的咨询,他们都提到了一类案例,就是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合约交易业务,让投资者通过买涨买跌的方式套利,类似于赌博中的买大买小的行为,属于提供赌博场所,经营赌博活动的行为。所以平台方涉嫌开设赌场。
距离买卖合约、非法经营期货罪一步之遥。
所谓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以指定的价格接收一定数量的某种虚拟货币资产。交易所通过统一的标准化合约设定虚拟货币或商品的交易类型、时间和规模,并提供相关撮合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判断价格的波动方向,缴纳保证金空,选择买多或卖多,根据趋势确定上涨或下跌的过程,以获取收益。
由于投资者在交易价格的波动中通过买入空和卖出空赚取差价,其交易规则具有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双向交易、无债当日结算制度、高杠杆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明显特征。
因此,除了作为交易标的的虚拟货币合约不是传统的期货交易标的之外,其交易方式本质上与普通期货交易是一样的。
所以之前有很多讨论,就是这种合约交易方式是否可以直接定性为非法期货业务,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作为一种新兴商品,虚拟货币能否成为非法经营期货的交易品种,目前仍存在争议。可以说,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是合约交易服务,属于期货业务的一种,与非法经营期货罪仅一步之遥。这一步之遥是刑事案件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
司法实践中,自2021年国务院十部委发布虚拟货币新通知以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然而,很难直接对这种非法金融活动和刑事犯罪进行定性。最直接的问题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什么犯罪,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刑事案件,一般是因为涉嫌帮助或参与传销、非法集资或洗钱活动而受到指控。

或者交易期货虚拟货币合约不算赌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很多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甚至经济交易模式的理解存在偏差,偶尔会出现一些明显偏离正常司法认定的意见,比如将交易虚拟货币合约的经营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原因很简单,就是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合约交易等期货业务,为投资者提供做多空买涨、买跌、套利、收取交易费用的服务,就和开设赌场让赌客买大买小赌大赌的赌博活动是一回事。
通俗意义上来说,两者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套利行为,两者都有可能获得高收益,遭受重创。在文学意义上把两者等同起来是可以理解的。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从行为性质上看,期货市场原本是由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标准化合约,即通过签订合约买入远期商品,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2022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产品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从本质上来说,期货市场的出现本身依赖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和远期交易的规范。从简单的套期保值到买入空卖出空套利,符合市场经济的正常规律,是社会分工复杂化、渐进式的体现。

赌博行为是指“以赢得更多的金钱或物质价值为主要目的,在某一事件上投注金钱或有物质价值的东西,且结果不确定”。赌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也就是一种精神上的瘾,与期货市场或者期货投资行为完全不同。赌博不是以任何实体经济为基础,它的起源不是以套期保值或商品现货或远期交易为目的,这种行为的存在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从参与者的行为性质来看,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盈亏遵循一个根本原则,即符合经济规律。但也不排除运气。
它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经济规律做出合理的预测,比如商品的供求关系,市场环境的好坏,外部相关政策的综合分析等等。
赌博的输赢是一种靠运气的“游戏”或活动。但有些赌博活动对资金成本控制也有一些技术要求。现实中也有参与者因为赌博技术好而经常获利。他们更了解一些赌博游戏的规则,并灵活运用。他们更准确,更擅长控制其他赌客的心理状态,但这和期货投资的技术分析不同。
关于两者区别的讨论,可以说是一种生活常识。过多的讨论超出了法律条文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