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帅克聪陈峰北京报道。
自今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正式落下帷幕,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放宽至20%以来,创业板“妖股”频频出现,在市场上兴风作浪。在“捉妖记”的监督下,两名参与炒“妖股”的黄牛浮出水面。

9月22日,深交所同日公布两项交易限制决定,对、余两名投资者名下证券账户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然而,这一处罚决定却让不少投资者惊呼“看不懂”。一些投资者认为,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过度干预了市场。一些激进的观点甚至将该规定指向“禁止热钱散户赚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华夏时报》表示,限制交易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键是已经发现当事人有重大异常交易,不是一次两次了。他指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贸易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贸易自由不能被滥用。
限制交易分散的两头牛。
9月21日,官网,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对天山生物等股票异常交易进行立案调查。下一步,我们将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次日,9月22日,深交所同日发布两项交易限制决定,对、于两名投资者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其名下的证券账户在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被限制买入,即相关账户在上述期间被限制买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
根据限制交易决定,和余均以较大金额参与了近期大热的“妖股”投资,构成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而且之前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一直没有改正。
其中,2020年1月以来,李连胜因异常交易行为多次被深交所监管部门监管,但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20年9月22日,于钻石交易期间,于9:30:00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8股,共计200万股,金额1062万元,构成该股严重异常波动申报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在“长房集团”交易过程中,于9:53:21至9:53:34以6.64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8股,共计218.18万股,金额1448.72万元,再次构成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自2020年3月以来,俞其启多次因异常交易被深交所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但仍未改正,继续从事异常交易。2020年9月22日,于迅奇在“豫钻石”股票交易过程中,于9:52:14至9:52:18以5.31元/股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票6股,全部成交,金额766.02万元,严重影响了证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深交所称,、于违反了《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属于异常交易,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限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受到交易限制。
是否存在过度的监管干预?
在a股市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屡禁不止。监管部门采取惩罚措施后,普通投资者普遍拍手称快。然而,上述限制交易的措施引起了许多不同的声音。

不少投资者表示,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处罚上述两项限售交易。有投资者指出,市场行为应少用行政手段,上述处罚涉嫌过度干预。其他激进观点甚至认为该规定是“禁止游资散户赚钱”。
梳理这两份关于限制交易的决定不难发现。该决定有三个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3项、《证券法》第112条第2项、《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4条。
具体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项写道: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单个或者两个以上固定或者疑似关联证券账户,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证券市场披露的最新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根据业务规则限制交易出现重大异常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的交易,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写道:投资者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限制交易措施,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禁止买卖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本所应当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刘俊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述三项规定构成了限制交易决定的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决定书中所述的情况,在决定之前已经被发过两次以上的书面警示函,并且有过多次大额申报、集中申报、密集申报的行为,那么推翻限制交易的决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刘俊海看来,很多网友认为“下单太大不行”、“禁止游资散户赚钱”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他在分析中指出,监管部门采取上述交易限制措施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而不是普通的异常交易,也不是一次两次。
“另外,他不仅是大量申报,还有连续申报和密集申报的行为,加在一起,都是妖股。根据限制交易决定书中载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定并无违法之处。”刘俊海说。
贸易自由不能被滥用。
a股市场存在很多操纵股价的案例,但如何界定投机和操纵一直存在争议。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何划清界限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存在模糊地带。操纵股价和投机之间只有一线之隔。如果是投机,那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操纵市场,就是犯罪。

董登新表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界定上述两个限制交易对象是否属于股价操纵。在市场上,一些个别大户的投机或过度投机行为确实涉嫌操纵市场,监管部门很难界定。“有些投资者有时候是为了不买而买,为了不卖而卖。确实有操纵股价的冲动,或者说有嫌疑。”
也许子弹会飞一会儿。根据上述三项法律依据中《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深交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此前,证监会已对“天山生物”等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限制交易或只是监管部门的初步行动。
投资者的交易自由应该得到保护,但红线不应该触碰。刘俊海告诉记者,市场参与者应该正确处理贸易自由和法制之间的关系。权利有边界,自由不可滥用。不超出法定界限的交易自由受法律保护。滥用交易自由可能会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破坏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同时,刘俊海建议投资者应关注限制决定背后的监管理念,从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编辑:马晓超编辑:夏神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