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物资有哪些?

核心提示上海疫情已经肆虐快三个月了,然而,在物资保供问题上却依然是个“迷”。一方面,年销售额愈万亿的电商精英“京东”继4月份吹响“自杀式物流”保供口号后,却始终一直“雷声大雨点小”,许多上海市民4月份购买的保供物资到了5月份却依然”杳无音信”。另一

上海疫情肆虐快三个月了,然而在物资保障和供应问题上,依然是个“谜”。

一方面,年销售额过万亿的电商精英JD.COM,在4月份吹响“自杀物流”的口号后,一直“雷声大雨点小”。许多上海居民仍然没有4月份购买的材料的消息。

另一方面,一个注册仅5天的“草根”企业,却能迅速上马,进入政府采购的“白名单”,给四面楚歌的居民送去蔬菜包。事后,保山高静镇政府及时澄清回应,但仍有不少网友普遍质疑:“为什么精英阶层的JD.COM,最终在‘保供企业’的选择上输给了草根阶层的盛超?

那么,在疫情形势下,政府在履行保险供给责任时,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紧急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程序的限制。

众所周知,通常的政府采购需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采购企业。但疫情发生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此时应急采购人可以通过单一来源、“白名单”询价等更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效率更高的方式选择保障供应企业,不受《政府采购法》程序的约束。

二、紧急采购仍应受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的约束。

紧急采购虽然不受《政府采购法》程序的约束,但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为所欲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和《上海市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应急采购项目, 所采购物资的首要目标应该是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因此可以省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但应启动应急采购的内控机制,同时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证管理。

同时,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保障物资采购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三、应急采购中“为企业担保”的选择仍应遵循基本的行政原则。

紧急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政行为,也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

1.公平正义的原则。紧急采购中,“中标人”提供的保障产品价格是否公平?选择供应商公平吗?这些都是群众首先关心的问题,也是买家在选购时要注意避免出现问题的地方。

但在此次疫情中,出现了多起政府采购物资价格优质,保障供应企业选择不充分的情况。以前期闵行区梅陇镇问题猪肉配送为例,政府从保供企业收购的价格是保供企业的两倍,但提供的猪肉质量极差。虽然目前涉事相关人员已被依法处理,但值得深思的是,政府作为疫情中商品经济的主体,在选择保供企业、为市民提供保供物资时,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现保险供应企业“以次充好”。

2.信息披露原则。《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区政府、街道、镇涉及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法需要主动公开的。物资的采购和发放既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对隔离群众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对被困群众的基本社会救助。

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时,应主动公开保底供应企业的基本信息、保底供应物资、采购价格、交货时限等关键信息。与其在舆论发生后澄清、弥补,不如在购买前主动公开,通过公开倒逼公平正义。

同时,市场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深入调查,尽快给出结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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