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核心提示ZJSP12-2021-0019浙财采监〔2021〕22号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

ZJSP12-2021-0019

浙发〔2021〕22号

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建设高质量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和《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促进提问回答的公开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经办岗位应当分离,并在项目采购公告中公开岗位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答复应当全面、完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外,被答复人应当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答复内容。

审查程序的实施是公开的。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开评审专家遴选、开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专家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等规则。

促进绩效结果的公开。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实际使用人应当参与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邀请参与项目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或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在验收后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涉及终止或提前终止未经验收的,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

二、深入实施“互联网加政府采购”行动,提高便民性。

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深化政府采购数据应用,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准确推送。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政贷通”、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金融产品网上供给。完善智能学习咨询平台功能,加强在线培训和咨询服务。积极拓宽“掌上办公”业务范围。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监管和服务一体化。

改善项目的电子交易。加快项目电子交易系统迭代升级,完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远程演示、网上招投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资金支付等功能,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加快发挥采购人跨地区、跨层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不断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充分竞争。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在蔡政云平台电子商店进行招标采购的,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电子商店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应严格执行,不得区别对待供应商,确保有序竞争。

深化电子商店建设。加快推进网上超市商品标准化,统一商品上架规则,优化网上超市商品订购,完善商品价格和质量监测,完善电子卖场纠纷解决规则,规范分散服务市场。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商店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算金额不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鼓励采购人在蔡政云平台电子商店进行招标采购。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电子市场竞价交易结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限制其使用电子市场竞价功能、通报等措施,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电子店铺竞价交易结果的,按照平台管理协议承担责任。除依法通过竞争入围的项目外,供应商承诺或符合相关条件的,网上服务市场、贸易馆、主题馆通常是开放的,允许入驻。

三、加强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梳理细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零散的禁止事项,以营造政府采购最佳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负面清单指引,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的禁止行为。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打破歧视性和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完善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整合省、市、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资源,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推进行政裁决集中试点。优化网上查询和投诉处理系统功能,引导供应商在线提出查询、疑问和投诉,提高回复处理效率,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为供应商提供规范、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优化政府采购商业环境不敏感监测指标。推进政府采购文书范本标准化。扩大专家异地评审项目范围,完善专家激励约束和评价体系。利用综合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预警、信息公开、双随机检查等管理手段,利用政采云平台开展远程监管、实时监管、全过程监管。加强与审计、监察、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查处等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惩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

[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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