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采购政策,给供应商带来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对于如何衡量一些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评标因素设定的资格和证书,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上网查?今天雅丽就结合一个案例和同仁们聊聊。
案例如下:某市教育部门一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营养配餐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000多万元。关于配送和运输设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拥有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冷链车辆。业主自有车辆每提供一辆车得1分,租赁车辆每提供一辆车得0.5分,本项最高分为4分。所需材料为购买或租赁汽车的合同及发票,或供应商或合同租赁公司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及车辆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无效的,得0分。评标时,投标人A提供了9张加盖公章的行驶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和车辆图片,但未提供其他材料证明该车辆为冷链车辆。因此,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A得分为0。宣布中标后,投标人A未中标。所以质疑的理由是:通过扫描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彩色扫描件上的二维码,可以看到行驶证上标注的是冷藏车,可以证明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冷链车辆。公司提供的车辆信息,通过国家发改委车辆公告查询系统网站也可以查到是冷链车辆。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沟通管理措施,确保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也不具备通过扫码获取投标人资格证书内容进行评标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87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价。有人会问: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评标?是招标文件吗?还是招标文件?亚利认为,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中呈现的信息,不能依据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信息。互联网的特点是开放性。如果评标委员会借助互联网信息评标,很难避免评标委员会受到倾向性信息的影响,或者评标委员会选择性地根据倾向性信息进行操作,从而妨碍公正。总之,专家评审是书面评审,不能依赖外部信息。

38号文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据此一概而论,认为在采购活动中,不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可以在网上查询的东西,这是错误的。雅礼要提醒的是,该规定的合格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即可上网。当然,他们应该使用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来查询信息,他们不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了解专家评审的书面特征。在准备采购文件时,他们应将供应商提供的截图等证明材料逐一列出,以免影响专家评审。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提供扫码获取投标人A的车辆行驶证内容截图,并加盖公章。车辆行驶证截图显示车辆为冷链车辆的,应予以识别并给予相应分值。
亚利认为,目前各地都在优化营商环境,争夺优惠政策,但前提是必须合法合规,否则质疑投诉会激增,供应商的获得感会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