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改革创新

核心提示6月2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1.2万字问答文章,通过15个问答详细介绍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背后的制度设计思路。这15个问题分别是:1,如何理解科创板注册制?2,如何理解证监会与交易所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3,科创板如何体现以信

6月2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一篇1.2万字的问答文章,通过15个问答详细介绍了设立科技创新板和试点注册制背后的制度设计思路。

这15个问题是:

1.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中的注册制?

2.如何理解证监会和交易所在科技创新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

3.科技创新板如何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思想?

4.科技创新板交易系统是如何安排的?

5.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独特的交易制度安排?

6.如何看待科创板未推出T+0交易制度?

7.科创板如何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8.如何看待科技创新板主办券商子公司“跟投”制度?

9.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制度安排?

10.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

1.如何知道科创板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12.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和刑事上打击欺诈发行?

13.如何理解科创板更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4.个人投资者如何做好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所的准备?

15.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安排?

在问答中,证监会多次强调,科技创新板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不同于a股其他板块。很多制度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醒投资者加强风险意识,审慎参与科创板交易。

纸媒记者整理了15个简化版的问答,如下图。

问题1: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的注册制?

答:

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和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其基本特征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者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来判断证券的价值,并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的价值和价格做出实质性判断。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市场约束力和司法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科创板中的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批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

首先,基于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行业方向提出要求。

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和基本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做出终止发行上市的审核决定。

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和发行人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主要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登记。

未来,随着投资者逐渐成熟,市场约束逐渐形成,诚信水平逐渐提高,相关要求和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逐步调整和完善。

问题2:如何理解证监会和交易所在科技创新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

答: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借鉴了境外做法及其背后的理念,明确了证监会和上交所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中的相关职责分工。

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主要是基于科技创新板的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等要求,从向企业提问、回答问题入手。

证监会主要承担三项职责,包括负责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注册,监管上交所审核工作,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证监会强调,注册工作不是复检,也不是双审。证监会重点审查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是否存在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主要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而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上去。

问题三:科创板如何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思想?

答:

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突出表现在:

第一,始终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既要充分披露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又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允。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科技创新板的发行条件中,保留了最基本的发行条件,将投资者可以判断的事项逐步转化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第三,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更加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科技创新板发行审核的流程和意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也做了差异化安排。比如加强核心技术、经营风险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对暂停商业敏感信息披露豁免、非交易时间外发布重要信息等做出更加灵活的制度安排。

问题四:科创板的交易制度是如何安排的?

答:

基于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科技创新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

一是IPO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设为20%;

二是提高每笔交易的最低股票数量,单笔申报股票数量应不少于200只;

第三,根据科技创新板股票的特点,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

第四,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

第五,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每个交易日收市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在15:05-15:30期间,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匹配收市定价申报,按当日收盘价进行交易。

问题5:如何理解科创板中独特的交易制度安排?

答:

科技创新板独特的交易机制有效保障了市场流动性,有效提高了定价效率,促进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努力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防止非理性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第一,在IPO初期,科创板取消了IPO首日44%的涨停限制,IPO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停限制。同时设立了临时盘中停牌机制。当盘中成交价首次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或60%时,分别停牌10分钟。

二是在连续交易阶段,科创板适当放宽目前10%的涨跌幅限制至20%。在连续竞价阶段,引入有效价格区间机制,规定限价申报要求。申报买入价不得高于基准买入价的102%,申报卖出价不得低于基准卖出价的98%。

问题6:如何看待科创板未推出T+0交易制度?

答:

现阶段引入T+0制度可能会导致以下风险:

首先是加剧市场波动。目前我国a股市场换手率高,“小炒、差炒、新炒”现象还比较普遍。T+0制度的推出,可能会诱导中小投资者更频繁地交易股票,膨胀市场上的资金供给,有助于证券价格涨跌的作用。

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从事高频交易的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技术和交易设备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贸然推出T+0制度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为市场操纵提供空空间。在T+0交易制度下,股票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易手,日内交易为市场操纵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尚未推出T+0交易制度。

问题7:科创板如何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答:

科创板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定价,取消直接定价,全面采用市场化询价定价方式,科技创新板IPO询价对象限定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7家专业机构。

二是充分发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作用,要求主承销商在询价阶段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三,鼓励战略投资者、发行人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IPO。

问题8:如何看待科创板试行主办券商子公司“跟投”制度?

答:

科技创新板引入了保荐人的“跟投”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在操作安排上,一是“跟投”主体应为保荐机构的关联子公司,与保荐机构适当隔离,“跟投”主体不参与股票定价;二是保荐机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三是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储配售股份;第四,“跟投”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比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所有股东的锁定期都长。

问题9: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制度安排?

答:

科技型企业有自己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区分投票权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的现实选择。

为了平衡特别投票权股份与普通股之间的利益,科技创新板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第二,特别投票权股份持有人的资格受到限制;三是设定每一特别投票权份额的投票权数上限;(四)明确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和计算方法;第五,强化信息披露等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问题10:如何理解科技创新板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

答:

科技型企业对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度很高,未来发展不确定。这就要求科创板的减持制度既要充分关注合理的减持需求,又要保持科创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科技创新板做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维护科技企业的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的稳定性;限制不盈利公司的股东减持;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风险投资基金等其他股东减持提供更灵活的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等。

问题11:如何知道科创板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答:

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模式新颖,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创业失败,往往难以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留在市场可能加剧投机,形成“小投机、差投机”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技创新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达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实施与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一方面,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和客观,可调和洗白空的余地减少。比如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公共安全等退市情形,构建了一套更为丰富的交易退市标准,包括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市值四大类指标。另一方面,除名程序更加紧凑和可预测。简化退市程序,取消停复牌程序,缩短退市时间,不再设立专门的重新上市程序。

问题12: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和刑事上打击欺诈发行?

答:

目前,证监会正积极利用此次修法的契机,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利用好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欺诈发行的成本。包括:

一是强化行政处罚。目前,科技创新板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自确认造假之日起五年内,证监会不再受理发行人的公开发行申请,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是增加刑事责任成本。鉴于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刑期较短,证监会目前正在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对欺诈发行的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的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等,以增加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利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证监会正在与社会信用体系其他成员共同编制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板注册制试点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专项文件。

问题13:如何理解科创板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答:

与其他板块相比,科技创新板的市场机制更复杂,市场风险更高,这就要求投资者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除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内资产每日不少于50万元外,应当具有至少24个月的股票交易经验。对于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的基金份额间接参与科创板。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都可以参与科技创新板投资,部门基金公司也专门发起设立了科技主题基金等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通过公开发行基金的方式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投资。

问题14:个人投资者如何做好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所的准备工作?

答:

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时,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需要注意的是,科技创新板与上交所主板市场在规则适用上存在差异;新股发行价格、规模和节奏坚持市场化取向,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发行定价;科技创新板市场可比公司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困难。上市后,股价可能会出现波动,甚至破发。另外,科创企业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交易前,应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难以承受的损失。

问题15: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的救济安排?

答:

如果科技创新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将从五个方面做出专门安排,包括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开展配套诉讼实践;创新论证判断机制;建立回购订单制度;推动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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