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国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起草了《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关于推进衍生产品业务标准制定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衍生品业务,促进国内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1.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利率、汇率、商品、股权、信用、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
衍生产品通常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具有未来交割或行权的标的资产;合同应当明确未来将要交付的基础资产的数量、价格或者其确定方法;有明确的有效期;有明确的交付方式。
衍生产品的鉴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本意见规定变相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符合衍生产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应当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金融部门应关注市场上的新产品和新业务,评估是否变相参与衍生产品业务,并据此采取有效措施。
所有参与者在特定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期货交割实物特征的延期交收合约,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不涉及标的物实际交割的记账式贵金属、大宗商品、外汇等账户产品,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境内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衍生品业务主要分为场内业务和场外业务。衍生产品业务活动应根据业务分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其中,场内业务主要包括期货和场内期权业务。期货产品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处罚等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执行。场外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等有组织的场外市场开展的衍生产品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与境内企业和个人一对一的场外交易等场外客户衍生产品业务。本意见下文所指的衍生业务仅指柜台业务。
三。金融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准入程序。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也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公众发行具有衍生产品业务特征的产品或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但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进入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和交易所衍生品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上述市场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监管。金融机构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还应当符合相关市场管理规定。
5.金融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将衍生产品交易相关数据上报交易报告数据库,并妥善保存所有衍生产品交易相关数据、交易所信息记录等。为期不少于5年。如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也应履行报告义务。
交易报告数据库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报告标准和规则,建立电子交易报告系统。交易报告数据库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涉及跨境衍生品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六。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应当为参与者提供客观、公正、透明的入市、交易、清算和结算规则和程序,建立合理的参与者管理制度、完善的资金托管标准和安全稳定的系统,为提高交易、清算和结算效率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衍生产品交易、清算、结算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置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
七、金融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标准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为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客户适宜性评价体系,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水平相匹配的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应加强产品设计管理,在新产品推出前做好压力测试的充分准备。
金融机构开展场外衍生产品业务,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基本信息、基础资产基本信息、衍生产品报价、保证金、损益、头寸等信息。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当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时,应通过适当渠道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并提醒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参与衍生品业务风险自担,不得欺诈、误导销售、夸大收益、规避风险或者承诺收益。
金融机构总部应统一对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管理,合理控制与同一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交易规模,占本机构同类交易的比重。
八、金融机构应坚持衍生产品业务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的原则,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审查标准。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柜台直接与个人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不得为企业提供非套期保值交易服务。其他金融机构确需为个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制定更加审慎的个人客户参与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对个人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机制,并保持跟踪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在面向个人客户的衍生品宣传和销售文本中准确、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重要信息和风险水平,不得存在误导、欺诈或忽视个人客户风险的情形。金融机构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揭示书应当采用有利于投资者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客户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金融机构在评估销售个人客户衍生产品业务时,还应当参照资产管理业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金融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应与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订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事件及处理方式等内容。场外衍生品交易合同由总行统一制定。鼓励金融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备案批准的主协议文本制定交易合同。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有组织市场交易的清算规则和程序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提高电子化交易水平和交易透明度。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担保,或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机制。金融机构和客户可以进行双边清算,也可以交由符合条件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集中清算。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衍生品交易品种,鼓励交易双方提交中央交易对手进行集中清算。如果进行双边清算,应支付更高的保证金。
十、金融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规原则。机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建立全面、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度和流程,配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
匹配原则。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业务应与其规模和资本实力、机构性质、业务战略和业务目的、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谨慎原则。金融机构要提高衍生品的规范和创新能力,加强衍生品创新和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确保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应在审慎评估后进行衍生品自营交易。
透明原则。金融机构要正确把握衍生品业务的本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提供透明有效的金融衍生品服务。
十一、金融机构应建立清晰、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实施责任。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风控合规、审计三道防线建设,切实增强内部风险与合规管理的主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金融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衍生产品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衍生产品业务采取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应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制定明确的经营策略和风险偏好,准确计量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资本。严格执行和落实财务管理部门关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法律风险、压力测试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十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沟通监管信息和市场情况,协商解决监管重叠、监管[/k0/]白、监管套利等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报告。
十三。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依据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市场协议和规则,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相关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应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自律管理和日常检查,如内控管理、异常交易、从业人员管理、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重点业务、岗位和人员的约束,组织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业务职业培训,加强法制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报价质量和交易清算结算行为的监测、评价和管理,检查市场参与者遵守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的情况,督促市场参与者不断完善自身内控机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财务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金融机构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交易数据库应当完善监控机制、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数据信息接收机制的安全可靠,确保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信息被误用或滥用。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数据信息相关方的利益。
十五、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处,由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对违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章程的金融机构及其人员,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将根据自律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见谈话等自律惩戒措施。

对违反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规则的金融机构及其人员,相关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仓、暂停交易等措施。按照自律的规则。
十七、金融机构参与跨境衍生品业务,或涉及境外市场套期保值风险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应按照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的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必要的报告或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交易对手和交易场所风险,有效管理交易集中度风险,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场外衍生品跨境非套期保值交易。
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意见执行。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境内衍生品市场的,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八。本意见于X年X月X日生效..本意见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