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金融是所有银行的必争之地,最近的监管处罚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共同贷款违规首次被处罚
这次被处分的是股份公司PA银行厦门分行及其3名员工。处罚原因有三:贷前未尽职调查,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3.贷款把关不到位,部分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被违规挪用于购房等禁区;与个别互联网公司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
最终,该行厦门分行被罚款200万元;三名员工受到警告。这是因为部分机构因为合贷业务不符合监管要求而被处罚。此前,与网贷相关的处罚只是“网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存在重大缺陷”。而且是指共同贷款的处罚,这是第一顺序。
根据处罚案例的描述,所谓不合规,最有可能违反的是此前银监会24号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即共同贷款方必须最低出资30%;联合贷款的单一合伙人占全行联合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超过25%。特别注意这里指定的个别互联网平台的联合贷款,所以违规原因是大概率的互联网平台违规。作为股份制银行,不存在互联网异地贷款的问题。
据统计,2021年,互联网贷款被罚银行19家,罚款总额2355万元。处罚内容包括:两会一楼网贷管理流程未履行职责、员工网上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个人网贷流入房地产、网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网贷不审慎、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等。
信用卡催收不审慎,被处罚。
近日,股份制G银行信用卡中心和M银行信用卡中心因信用卡催收严重不谨慎,分别收到80万元罚款。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处罚金额超过了两家银行违规相关条款的上限。调查发现,2021年被处罚的两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投诉数量居高不下,许多持卡人声称自己被暴力催收。
北京银监局的处罚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十万元的罚款超过本条规定的罚款上限的, 这表明两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而且情节相当严重。
今年1月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信用卡催收指引》正式生效。《指引》明确,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催收人员在晚上8: 00前打电话、外访,通话频率应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
《指引》要求,严禁催收或骚扰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联系第三方可能不会透露债务人的详细欠款信息和金额,但你可以询问债务人的联系方式,或者让他转告债务人代为联系银行;当第三方明确要求不联系,且确认是无关第三方时,催收人员应限制后续联系行为。
5月19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对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得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向无偿债义务的人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征收的;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利用其他违法违规手段敛财。
理财子公司首次被处罚。
▼财务明细票
6月2日,中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分别因理财业务中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460万元和430万元。受理财业务等问题影响,中国银行和股份公司光大银行也一并受到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400万元。事实上,银监会公布的违法违规情况,中银理财涉及六项违规: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只证券市值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二是所有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三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四是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同一交易对手和类似标的资产的交易存在不公允性;五是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六是财务公司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基于上述违法行为,银监会认为中银理财违反审慎管理规则,对其罚款46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每只公开募集金融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金融产品净资产的10%;2.商业银行持有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全部公开募集理财产品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者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3.商业银行所有理财产品持有单个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的30%。
即上述三项要求中,中银理财有两项“踩雷”。针对摊余成本法估值问题,财政部近日发布《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规定》,特别强调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严格限定摊余成本计量范围,应当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和“以合同现金流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与中银理财一起被处罚的还有其母行中国银行。银监会指出,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老产品规模在某个时点出现反弹,违反审慎管理规则,被罚款200万元。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光大银行和光大理财被处罚的主要原因也是理财业务违规。除了持有单只基金10%以上市值、单只证券30%以上市值的问题,光大理财还涉及其他三项违规行为,分别是:公开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使用第三方移动办公平台存在风险隐患、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五次违规,共被银监会罚款430万元。
表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除了老产品反弹,光大银行理财业务还存在托管问题,包括:托管机构未能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运营管理不到位。基于此,银监会对其罚款400万元。
表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例相关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初步建立。2022年是新资管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年。经过三年多的整改,各金融机构正式欢迎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处罚案例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将决定未来银行金融政策和监管思路的调整。
对银监会中银理财、光大理财进行处罚,理财子公司首次被罚款。这表明,在金融管理公司和金融业务体系形成后,监管部门将重点加强制度规则的检查和执行,确保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促进金融子公司规范有序运作,促进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稳定深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监管部门坚持强监管、严监管,推动银行理财行业高质量发展,守护百姓“钱袋子”。
4月29日,为促进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持稳健经营,银监会正式发布《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内控合规体系建设进行了加强和补充。
当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财富管理公司内控草案的制定是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监管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有助于推动财富管理公司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内控标准,同时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公司内控防线的作用。
经过四年左右的努力,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初步建立了财务公司和金融服务的规章制度体系,从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到新的理财条例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再到《财务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务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子公司概述
政策审查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资产管理改革序幕正式拉开。2018年9月26日,银监会进一步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同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规定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起股东类型和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投资范围等。不到一个月后,建银金融获批筹建。围绕银行理财,监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从理财的设立标准到产品发行、销售管理、投资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规范了理财的运作。
表5。银行理财相关监管制度
银行理财发展迅速。
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在三年多的时间里,29家财务公司成立,其中25家获准开业。在已开业的25家财务公司中,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具有城商行背景的理财子公司占比较高,3家理财子公司具有外资背景,体现了理财子领域双向开放的推进。随着理财业务公司化改革,理财子公司产品存续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底达到17.19万亿元,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占比59.27%,理财公司成为理财产品供给的主力军。
表6。银行子公司概述
子公司引领银行理财产品发展。
2018年12月,首批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成立,2019年是银行理财子公司诞生元年。经过三年的发展,目前全行业已有29家财富管理公司获批成立,其中25家已经开业。这也标志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新篇章。
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有显著优势。首先,从运营模式来看,理财业务开始以公司化模式独立于银行其他业务运营,可以有效隔离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避免表外风险向表内传导。理财公司具有资产管理全牌照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在可投资标的方面,《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大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大股东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益权”,这意味着除此之外,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理财子公司依托银行,具有独特的优势。 财务公司除了母公司和自己的渠道外,还可以开辟其他销售渠道,使得客户基础极其广泛。取消销售起点门槛,没有强制面签等规定,也大大提高了理财公司的展业空和便利性。
银行理财市场的格局发生了变化。理财公司的优势也使得业务发展一开始就进入快速发展轨道,迅速改变了理财市场的发展格局。目前已经呈现出以理财公司为主,银行机构为辅的局面。
高度重视银行理财子公司。从战略定位和措施来看,银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以招行为例,招行提出坚持“轻银行”的战略方向和“一体两翼”的战略定位,所以招行作为“受人之托,代客户理财”的理财,本身就属于轻资产的业务运作模式,而作为产品创造端,招行的理财是招行重要的产品创造主体,管理资产规模巨大。因此,招行未来的发展战略将基于其整体发展战略或自身的发展模式。
从组织架构设计方面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与公募基金大体相似,但较大的区别在于:在投研方面,目前理财公司的投研团队以固定收益团队为主,而大型公募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相对均衡,权益、固定收益、衍生品、量化等团队配备齐全,而理财公司在固定收益之外的部署相对薄弱;在销售体系方面,公募基金由于自身销售渠道的缺乏,往往拥有庞大的销售团队,而理财公司由于有母行的支持,销售体系相对较强,因此其销售团队往往以产品运营为主。
表7。一些财富管理公司的策略和措施
重温广告违规旧梦。时隔三年,股份制G银行的营销翻车再次被拉到聚光灯下。6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详述了当年G银行因“发布措辞不当广告”被罚款60万的案例。2019年5月,G银行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别告诉别人,我们让你怀孕了!》该行信用卡持卡人可参加某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这个广告是由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经过银行审核后发布。到2019年8月被检查和删除时,该广告已被阅读198次,有42466名粉丝推送。
本来这篇文章充斥了很多微信文字,没想到却被央行上海分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注意到了。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8月5日,央行上海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送线索函。信中披露,央行认为图文推送违反金融营销宣传。
市场监管局经过综合调查、约谈和听证,认定该广告有贬低、侮辱女性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发布广告的行为。责令银行停止发布广告,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罚款30万元。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副局长尹友平在“数字金融消费者保护研讨会”上表示,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优化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依托金融监管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实现违法金融广告和营销宣传的在线治理,推进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信息化建设。
尹佑平指出,人民银行牵头金融广告治理,研发了“互联网金融广告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金融广告即时拍摄”微信小程序,对金融广告治理设下“重围”。在化解金融纠纷方面,实现了被监管对象投诉数据的实时采集,打破了调解服务的地域限制,实现了人民银行受理、转送、监管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的信息化、电子化。
在银监会关于金融产品明星代言风险的提示中指出,金融产品提供者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有效规范自身机构和合作伙伴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此项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信息作出保证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证收益。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应当:1。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2.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控机制。3.加强对业务合作伙伴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4.不得违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5.不要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宣传金融产品或服务。6.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7.不要利用政府的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8.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9.不要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10.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1.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