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核心提示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利用资金、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措施;其中,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赠奖励等扶持措施。,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资助标准和扶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条件并被认定为产教融合企业的,按规定给予财政、金融、土地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等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需求,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建设高水平、专业性、开放性、共享性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能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企业特别是产教结合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对新招收的职工、在职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工学结合培养学徒。相关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工学结合培养学徒的,应当签订学徒培训协议。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思想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通过活页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和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相互学习的平台,不断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教学实践场所、设施、设备、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资金来源。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门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高的条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讲师和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相应的资金。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要依法完善决策机制,强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政治功能,确保其在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和执行中发挥有效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可以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代表的意见。通过协商和咨询等多种形式,发挥他们在参与学校建设和支持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可以在办学中开展下列活动:

根据行业需要,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依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编专业课程教材;

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

依法自主选拔专业教师。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和培养相关专业的学生。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方式招生;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收集、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等信息,并提供查询、申请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就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从而提升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与行业组织、企业、机构等合作。通过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方式。

鼓励民族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训为目的创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用于支付教师、业务专家、外部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免于绩效工资总额。

实施前款规定活动的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学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践培训等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向社会提供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引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评价,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监督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估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要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中的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职业素质和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障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训。

产教结合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受教师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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