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_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22年8月1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和联网的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组织最低收购价大米竞价交易,邀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一、交易安排
注:销售价格等级价差为40元/吨;本次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实际销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二。营运基金
110元/吨。买家预付的定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以转入付款。
参与交易的会员应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将保证金汇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确保有足够的保证金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货款将及时汇出,并明确用于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具体合同的结算。汇款时,一定要使用全国粮食交易平台注册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会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原国储中心”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由于系统升级,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请会员在确认询价资金到账后,登录全国粮食交易平台“用户中心”,在“我的资金->旧系统资金划转”中将资金转入新系统,以保证新系统的国储局有足够的保证金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汇出货款,并将资金再次转入新系统,以保证新系统国储局有足够的货款进行合同交割。如有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001010000284441
3.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000010120100776238
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

账号:3223018800888888
三。交易资格
买方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的义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点不得直接或间接收购本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投标,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储存库相互采购。买方不得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资格参与投标,也不得非法投标其他企业。
四。交易方法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要求,避免交易者现场聚集,本次交易活动采用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委托标的按交易板块依次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确需在省级粮食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要符合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在下单前,会员应充分了解实际储存库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
动词 (verb的缩写)质量和样品检验
具体粮食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水量、杂质等是否有差异。和《规定》的,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有意参与交易的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出具粮油竞价销售样单,提前实地查看粮食的实物质量、路况、储存条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竞价后承担相应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存储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参与交易的会员存储点周边的实际路况和车辆载重要求。粮食交割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纠纷,可在线申请省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做好争议粮油的质量检验工作。
六。交付、验收和结算
买受人必须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或分批将全部款项汇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账户。合同履行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付期暂定60天。同一购买人在同一仓库、同一批次购买粮食2000吨以上的,或者每年除夕前45天内售出粮食的,付款期和交付期可以延长15天。
买方提货时,要求出具提货单等有效单据原件,经卖方确认后方可提货。承储粮验收无误的,买卖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自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划入中储粮总公司农业发展账户。
在规定的交割期限届满后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并向省交易中心网上或书面申请业务处理的,视为无异议交割完成,一切可能后果自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划入中储粮集团公司农业发展账户。
七。其他人

粮食拍卖销售规则及交易授权、会员权利义务确认、本次交易拟签订的粮食拍卖购销合同请见官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参与交易的会员应当遵守《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库管理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库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政策性粮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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