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

1、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财政补助: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三年内至少建设一家公益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补。对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各10万元,省级奖励、市级奖励每年最高各100万元。
、申报条件
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政策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2、《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3、《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4、《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5、《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
八、新型研发机构

、政策内容
1、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市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等相关政策。
2、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3、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比1配套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多1000万元奖励支持。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2、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
3、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4、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举办单位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5、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政策依据
1、《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
2、《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3、《聊城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
九、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考核,市财政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规模、评审、创新发展等因素,择优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20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
在聊城市内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组织保障有力。能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列入当地建设发展重点,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2、产业方向聚焦。创新创业共同体要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九大”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服务。
3、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5、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资金实力。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

、政策依据
1、《聊城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承办科室
市科技局
查政策,就用查策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