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机的“原则”是什么

核心提示来源:移动支付网  移动支付网消息:最近,舆论再次针对套现,个人持有POS机方面展开讨论。在部分报道中,就指出个人用户原则上不允许持有POS机,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就理解为个人不能持有POS机,其实这“原则上”很值得玩味。  那么个人持有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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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讯:最近舆论再次讨论POS机套现和个人持有问题。有报道指出,原则上不允许个人用户持有POS机,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都明白,个人不能持有POS机。其实这个“原则上”很值得玩味。

那么个人拥有POS机的“原理”是什么呢?

个人持有POS机开通。

个人可以拥有POS机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就是商业背景的存在。

个人支付的开放是支付市场化的一次大演进过程,对于中国支付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甚至为移动支付的普及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10年发布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建立支付牌照发放制度。虽然当时支付机构的定位还是“非金融”,但市场已经认为这是监管对金融支付市场化的认可,意义重大。2011年,首批支付牌照发放。

2013年,支付牌照制度实施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支付的市场化创新。

其中,《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解释了个人能否持有POS机:

第五十一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照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这就明确了特约商户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前提是必须有经营活动。

有经营活动是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

此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还取消了此前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能受理信用卡的规定。即自2013年起,持有POS机的个人可以受理信用卡。

对于可能出现的套现问题,当时监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信用卡套现等一些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加强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为信用卡更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冲击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套现涉及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收单机构的套现责任,监管表示,收单机构应当对高风险商户和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有效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简单来说,特约商户套现是违法的,而支付机构未能防止套现则是违法的。

但个人拥有POS机的“原则”在于如何界定“经营活动”。

难以区分商业活动

如果能分辨出个人是否有“经营”活动,那么个人占有POS机的“原则”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了。

但自古以来,经营活动的界定就不是一个支付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行政体制、税收、工商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问题。

唐代划分了商业区域,集市上的商业交易就是商业;到了宋代,需要加入“行会”,组织内的仍合法经营;元,有营业执照式经营证书;明清时期的商业更加发达,判断手段更加丰富。

每个朝代都有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来区分什么是商人,什么是商家。但是到了现代,随着商业的发展,交易已经无处不在。尤其是当互联网足够发达,电子支付、移动支付逐渐普及,人与人、个人与商家、商家与商家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转账、支付、收款的性质不同,监管态度也不同。尤其是在税收、费率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商家会模糊化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以达到收益最大化。

对于有原始店铺和营业执照的商家来说,支付其经营行为的鉴定费用并不困难。但自然人申请POS机时,经营行为的区分难度较大。

个人收据代码和业务收据代码之间的区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2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服务管理的通知》,其中对条码支付的监管要求,应区分个人支付代码和业务支付代码。

此前传闻个人收款码和业务收款码的区别在于年收款是否超过80万,3月交易笔数是否超过2000笔。但后续并没有公开明确的确定这个标准。即使实施这一标准,也会存在单个商家使用多个个人收款码的规避行为。

设置额度和交易次数的门槛,可能是判断商业行为最简单的方法。但问题是,条码支付是在已有数据的情况下,判断用户是否有商业行为。

而传统POS机的应用是在发放POS机之前对业务行为进行判断。

如果有营业执照,可以判断有经营行为的商家,那么个人如何证明自己有经营行为?如果严格讨论,很容易变成“鸡和蛋”的问题。在收单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个人可以申请POS机的情况下,很难判断个人是否存在经营行为。

29号文明确规定商户POS机需要五要素合一。对于持有POS机的个人来说,在没有商户信用码的情况下,只采集身份证信息成为入网最基本的要求。POS机功能开通,结算账户再次绑定。

所以最终自然人持有POS机的“原则”是需要有经营行为,自然人基本很难证明是否有经营行为。所以最后,所谓的“原则”就变成了无原则。办理个人POS机,采集身份证信息即可。至于收单机构是否违规,专家说了算,监管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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