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事业单位吗

核心提示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帖子由于该贴信息不全,截图也有断章取义之嫌,所以自行了一下,似乎临沂官方证实了此事。1994年,马春亮与河东区芝麻墩镇政府联合创办集体企业——福利酒精厂,并由马春亮担任厂长。2001年底,酒精厂改制出售给马春亮,将由集体企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

因为这个帖子信息不全,截图断章取义,所以我自己做的。似乎临沂官方也证实了这一点。

1994年,马春亮和河东区芝麻墩镇政府共同创办了一个集体企业——福利酒精厂,马春亮任厂长。

2001年底,酒精厂改制卖给了马春亮,集体企业将转型为民营企业。2002年,根据当时国家政策要求,作为集体企业,山东省临沂市芝麻墩镇福利酒精厂转制为私营企业。

2002年1月,马纯良向当时的河东区工商分局提交了相关改制材料,并申请了营业执照。河东区工商分局在注销酒精厂为集体企业后,以应先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为由,拒绝为改制后的酒精厂办理营业执照。

反复谈判无果。2005年初,马纯良起诉河东区工商分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政行为。临沂中院指定沂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一审、二审,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东区工商分局未给马春亮办理营业执照的违法判决。河东区工商分局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因为最高法的法律文件是2015年才公开的,只能由相关媒体报道!

但由于本案涉及2002年的行政行为和多个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多次修改,有的甚至废止。而且工商行政审批前置目录也多次缩减,从100多项减少到目前国务院保留的仅30多项。营业执照的发放也经历了很多改革,比如先照后证、先照后证、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等。在此期间,职能的合并和法律的修改应该是本案久拖不决的原因之一。

法律的最高裁决无疑是基于全案事实的权威结论。但是仔细看了相关文件和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我觉得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来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非法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这是2011年的修订,但是立法目的不会变!

看看2002年和2011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还需要前置审批,更别说生产了!

我觉得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不管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还是生产许可证,都应该先拿到危化品许可证还是营业执照,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吧!

看2011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在原实缴制下,申请设立的企业均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然后企业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相关的预先核准和验资、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等手续。这是当时的企业办理流程!也就是上面第九条的“工商批准文件”。

其次,从营业执照前置审批事项来说。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照后证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部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可分为法律明确保留的前置审批、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企业变更注销前置审批三类。

从我们最新的审批目录中不难看出,在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中,危险化学品仍然排在第16位!

国务院决定保留前置审批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中,认为“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始生产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因此,虽然原审判决认定改制企业不是新建企业确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再次,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角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2005年通过的,用2002年的法规来规范行政行为似乎不合适。

从今天起,设立企业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需要先去安监局领取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再去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不管是不是先发牌再发牌的时代,这是毋庸置疑的!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

企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去质监局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要明白,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不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也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而且取得营业执照也是生产许可证的前提!

最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最不应该做的就是先注销其集体企业执照,这将导致后面的一系列问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应视为经营性质变更,而非新设企业,应沿用之前安监局的相关资质。

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所示:

没你想的那么简单。现行法律对企业的变更、注销也有相应的前置审批事项,不是想当然的自动延期或失效,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

我查不到2002年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按照设立时的前置审批,即使视为企业变更,也需要安监部门先为其办理危化品许可证变更或换发手续,而不是仅仅把责任推给工商部门!

总结起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缺乏关心,诉讼旷日持久,等等。可能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隐情,但为什么这样的“重大、重要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后都无法达成调解或赔偿协议?在多元化矛盾纠纷协同处置的今天,各方都要负责任!

这么有前途的民营企业为什么得不到政府的全力支持?

为什么一个企业05年打赢了官司,14年来却把大部分精力花在向国家做赔偿上,而不是转型或者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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