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用要点
如何理解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掌握物资、供应、市场、计划、销售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如何理解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中规定的“自办”?“自办”包括以私人名义单独注册公司,或者以亲友名义注册公司、企业,或者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经营。如何理解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是指从事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人们利用他们在生产、供应、销售、市场、材料、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在国企工作,利用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客户渠道等获得的。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排挤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经典实例
国有公司、企业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主体?

国有公司的经理是否符合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主要要件?对于「同类业务」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判断标准?
——参考案例1298号:武晓军非法从事类似业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但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外延进行了调整。换句话说,一个由经委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即使其被委派的单位不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职工”。满足具体条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个是授权的主题。适当的代表应该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中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机构。第二,委托的本质。即任命是否体现了国有单位和组织的意志。至于具体的委托形式,被任命单位是否通过特定程序任命被任命人员等。,不会影响办证。三是是否从事公务。主要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和管理”。2.“一样的生意”不是“一样的生意”。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获得的交易信息和前期所做的工作,通过其他公司的融资项目,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交易机会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而非受贿罪。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