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分别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验丰富且合格的运输站;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应执行相应设备和设施的规定);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必要的环保措施是必要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4.必要的教学车辆及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办所需审批材料。
1、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客运站验收单;
3.客运站的地理位置和建筑平面图;
4、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并准备好以下材料:
6、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审批招投标流程
提交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
办理时间:法定15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网上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