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为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修订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经营相关培训业务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的培训业务。



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仍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继续按照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有效期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及相关备案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的相关内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材料进行记录和编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强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管;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