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联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一种是从股权参与和契约联结的方式。这个分类标准实际上表明战略联盟分为两类。第一类叫股权参与型战略联盟,第二类叫契约连接型战略联盟,可以从字面上理解和区分。
股权参与表明这种战略联盟中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股权关系,这种股权关系使得联盟各方的利益更加紧密。相应的,如果是说明这种战略联盟的契约连接类型,联盟中各方的关系主要由一纸协议来界定,那么薄薄的一张纸对合作方的约束力应该是比较弱的,他们的利益关系也是比较疏远和松散的。

根据上述两类标准,战略联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合资企业、相互持股和功能性协议。这三种具体类型可以对应以上两类。合资和相互持股表明存在股权关系,所以这两种属于参股战略联盟;而第三种特定类型的功能性协议应该属于契约性联系。
1.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联盟中所有企业共同投资形成的新企业。对于新的合资企业,联盟各方应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第二,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是指联盟各方相互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比如AB建立战略联盟,意味着A将持有B一定比例的股权,B将持有A一定比例的股权。那么通过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权,双方的利益会越来越接近,这就是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因为体现了战略联盟与合作,一般不会达到相互控制的程度。这里强调的是持有少量股份。
虽然名义上叫相互持股,但不一定是互相持股,或者单方面持股。比如双方建立合作时,在合作过程中,A持有B一定比例的股份,B不持有A一定比例的股份,单方面持股。这也是相互持股的类型。
三。功能协议。

功能协议是联盟各方签署一纸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领域。根据协议涵盖的合作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技术交流协议。本协议涵盖的领域仅限于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专利等方面的交流。在联盟各方之间,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信息交流,通过对“知识”的学习来增强竞争实力。
2.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联盟各方共同进行研发,共享现成的科研成果,共同使用科研设施和生产能力,共同开发新产品。
3.产销协议。从名字可以看出,应该涉及两个领域。一种是联盟各方联合生产,如联合生产一种特定的原材料,联合生产一种特定的部件。一种是联盟各方一起做营销,一起做市场。请注意,这两个区域不一定要同时存在才能成为此协议。只要这两个领域中的任何一个存在,就是产销协议。
4.工业协调协议。这可以理解为全方位合作,建立全方位合作分工的产业联盟体系,这在高科技产业中是常见的。联盟各方可能联合做RD,采购,生产或者营销,联盟各方会全方位合作。凡是强调全面合作的,都属于产业协调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