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1月6日,深交所发布食品及酒类制造、电力、汽车制造、纺织服装、化工五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其中,在汽车制造业方面,信息披露指出,上市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类别、产能、产销数据、销售收入等。
深交所的指引还强调,上市公司定期向相关机构报送月度产销数据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报送时间。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按车型或下属公司类别分月度整车产销数据、本年累计产销数据、去年同期数据及同比变化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若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应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政策风险。
此外,信息披露还提出,上市公司发展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共享出行等新业务。公司拟披露相关技术研发阶段性进展或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应披露对当前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并充分提示政策、财务、市场、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以下为《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6号
——上市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汽车制造相关业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汽车制造相关业务是指汽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汽车制造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汽车制造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视同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汽车制造相关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和业务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数据的,应保证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出处;如果涉及专业术语,应详细解释其含义。
第六条上市公司除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披露反映行业发展和公司在行业中地位的信息,主要包括:
1.结合宏观经济形势、汽车行业周期、行业指标,说明子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是否与行业发展相匹配。如果公司和行业差异较大,要分析原因;
2.报告期内,对子行业或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管理体制、产业政策和重大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披露变化的详细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3.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类别、业务领域、竞争对手等。,说明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和公司的行业地位。
鼓励上市公司从行业标准制定、RD能力、产品设计、产品性能、成本控制、专有设备或技术、营销和服务能力、品牌优势等方面分析其核心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模式的变化及其原因,以及上述变化对公司经营效益的影响。
上市公司应披露能力状况。如已披露的重大投资计划如扩能、资产收购等在报告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应披露变化的具体情况及原因。鼓励以清单形式披露公司主要工厂的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其投资建设情况。
上市公司车辆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反映报告期车辆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下信息:
1.按车型、境内外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车辆产品产销数据和同比变动情况,同比变动超过30%的,需分析说明变动原因;

2.零部件配套体系建设,主要车型核心零部件自主生产和对外采购;
3.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应披露报告期末合作经销商数量;采用订单销售模式的,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主要订单的履行情况,包括订单基本信息、生效时间、订单总金额、订单履行进度、当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支付情况等。若履约情况与合同存在重大差异,影响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0%的,也应说明并披露原因。
上市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的,应单独披露以下反映报告期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情况的信息:
1.零部件的产销数据和同比变化按零部件类别、整车配套及售后服务市场、境内外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同比变化超过30%的,需分析说明变化原因;
2.备件的销售方式,包括销售模式、销售渠道及其变化。
如果上市公司采取抵押出售、融资租赁等方式。占其营业收入10%以上的,应披露其经营模式、各销售模式报告期的销售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期初应收账款或风险敞口余额、前期资金回收进度、期末应收账款或风险敞口余额。
在相关销售模式中,公司承担回购、收回、预付定金义务或者合同中存在其他风险条款的,应当披露风险条款的设定,并结合条款内容说明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计量标准及合理性,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及会计处理。
上述风险条款相关义务在报告期内触发,且对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影响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披露风险触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触发情况及原因、涉及回购、收回或预付款项的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对当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等。,同时充分评估和预测未来报告期的风险,披露公司的风险应对措施,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经销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直接支付给上市公司作为货款,上市公司为经销商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且实质风险暴露为已收货款的,公司应披露担保责任的期末余额、担保责任对应的销售收入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计量标准及合理性。
若报告期内触发上市公司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对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影响达到10%以上的,应披露触发相关义务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涉及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对当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等。
上市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时,应披露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关联子公司的业务模式及其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情况。在本报告所述期间。
第八条上市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应当参照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类别、生产能力、产销数据、销售收入等。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若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应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政策风险。
第九条上市公司开展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共享出行等新业务时。,且公司拟披露相关技术研发的阶段性进展或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应披露对当前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并充分提示政策、财务、市场、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期向相关机构报送月度产销数据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报送时间。披露内容主要包括按车型或下属公司类别分月度整车产销数据、本年累计产销数据、去年同期数据及同比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后续措施等。: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业事件;
上市公司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提供的服务等被媒体投诉、起诉或质疑。,或发生产品召回,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有关部门要求安全、环保整改,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同时说明并披露原因,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车型是指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的车型,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和交叉型乘用车。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不完整客车、不完整货车五类。
其中,客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轻型客车三大类,货车分为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小型货车四大类。上市公司可以参照上述分类,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进行详细披露。

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其零部件时,应当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对零部件进行分类,并保持分类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摘自电车汇20210107发自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