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餐厅内仔细检查。
近日,海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店预拌炒粉、炒饭酱油、麻辣油3号、冷冻粉、带口水鸡肉未能提供供货方许可和食品合格证明,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登记食品进货台账,未保存食品进货凭证,未标明该店销售的“精酿生啤酒”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的生产日期和净含量。
该餐厅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餐馆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届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