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原告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xx劳动争议一案经公开审理后已结案。
爱立信向法院提起诉讼:

爱立信无需为林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309074.64元。
事实和理由:
林xx于2013年7月10日加入我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1.2《爱立信中国轻松工作手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7)利用公司电脑或公司网络等IT环境登录非法网站,或其他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网站,如色情网站、猥亵儿童网站、含有种族歧视和暴力内容的网站等。:或任何严重违反IT和信息安全标准以及IT和信息安全标准快速指南的行为。
经我司调查,林xx在任职期间,使用公司配备的笔记本电脑浏览下载包括儿童色情图片、视频在内的非法网站。xx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涉嫌违法。我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于2020年2月28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公司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特此就本案提起诉讼。
Xx林辩解道:
如果不同意爱立信的诉讼,爱立信无法证明是儿童色情。
Xx向法院提起诉讼:
爱立信向林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1,377.20元。
事实和理由:

爱立信故意隐瞒、篡改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提供无关证据,致使仲裁委员会采纳虚假信息,判决爱立信赔偿309074.64元。我在爱立信集团的工作经历如下:
1998年12月14日至2012年3月2日,在爱立信工作。
2012年3月3日,经过部门间协商,我调到了爱立信加拿大公司。爱立信加拿大公司出具的雇佣协议显示,认可我在中国的服务年限,将累计计算,并将补偿此次调动的安置费用。
2012年3月3日至2013年7月9日,我在爱立信加拿大公司工作。2013年5月,由于爱立信加拿大公司的机构调整,我在部门裁员之列,不得不寻找内部调动机会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我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证据立案。
法院认为: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爱立信主张林xx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违反了《商业道德手册》和《爱立信中国员工手册》,并提交了公证书、生命周期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爱立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林xx使用的公司电脑在其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确实有浏览相关网站和图片的记录,且部分浏览时间是在工作时间。林xx虽未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林xx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浏览相关网站和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影响其正常工作,对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隐患。
其次,爱立信的商业道德准则规定。虽然林xx坚称商业道德守则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2020员工手册不应该适用于此案。但其签署了《商业道德准则确认声明》,且劳动合同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商业道德准则》和《爱立信中国员工手册》是合同的附件,故应认定林xx知晓《商业道德准则》和《爱文中国丁一手册》的规定。林xx认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制度为2012版《员工手册》10.1.2第一项。因此,爱立信解除与林xx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依据,是合法解除的,爱立信无需向林xx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判决如下:
一、原告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无需为原告林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309074.64元;
二。驳回被告林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