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负责调整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和责任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国际上也没有类似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个领域太前卫了。因为互联网本身诞生的时间有限,平台经济一直在发展,甚至到最后会是什么样子还没有看到全貌。不过,虽然立法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最近国家层面对平台经济的定位已经明确。
马立克云,阿里巴巴集团营销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做事一向豪放,经常有奇谈怪论。双十一前夕,王帅在社交媒体上发帖,谈到了“二选一”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时间点敏感,也可能是因为王帅地位特殊。此外,乍一看,他的言辞颇为犀利,立刻引来无数热议。

王帅的微头条全文分为三段。前两段没有什么深意。它们关系到中国电商江湖的一场恩怨,一场由“另类”问题引发的旧案。阿里这场官司打了两年,时间一拖再拖,甚至打到最高法院。目前,他只是在等待判决。
有意思的是第三段,以正面的方式谈对所谓“另类”的理解,说“另类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良币驱逐劣币”,让王帅招人无数,说“阿里终于承认选了一个”,“公然粉饰另类”,甚至被认为天生政治不正确。反而让人忽略了王帅其余话的本意。
所以目前,王帅说“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如果抛开江湖恩怨的干扰,从纯商业和互联网的角度,王帅想说什么?他的话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
所谓“抛掉江湖恩怨”,就是我们不必因为这句话就认定王帅已经“承认”了另类。它有语境,语境是江湖之间的恩怨,包括王帅所说的“炒作和抹黑”。这些因素很容易影响外界对现实问题的讨论,只关心局部的纷争。王帅说“替代永远是一个伪命题”也是一种语境。其实他提前声明,阿里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替代品的存在。客观地说,这场官司还在审理中,王帅不可能在这个时候承认“另类”。所谓“替代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应该是指“替代,不是替代”。
一切都源于对平台经济运行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另类”定义的不同理解,只能在法律层面进行判断。在所有的语境中,王帅所说的“二选一”实际上是指平台和商家之间的相互选择,商家对不同平台的选择,以及消费者选择去哪里购物的选择。说到底就是商家在公平的基础上,基于你的感受和意愿,基于相互信任和信守承诺,用脚投票。用王帅的话说,“这是最简单的商业规则。”
如果将王帅的核心含义划分为经济学派,可能要归功于新奥地利学派,该学派更注重市场选择,也就是王帅所说的“最简单的商业规则”。平台是否有权与商家品牌签订优先合作协议?王帅认为,平台当然有权。平台商家和平台商家都是有自由意志的市场主体。为了组织双11这样的大促活动,平台向商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包括流量和补贴。作为点对点的交易,商家自然愿意倾注自己的资源,拿出爆款商品和有吸引力的价格来积极互动。
在平台看来,这样的双向协议当然不是对商家不利,更不是压迫。协议要求商家拿出最好最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但也要求平台在此期间应给予商家的资源、权利和投入。这其实对平台形成了约束,对商家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而且由于平台和商家的共同利益是在推广中最大限度地服务消费者,王帅认为,那些不能提供优质资源和商品服务的,自然是“劣币”,而那些潜心付费的平台或商家,则是“良币”,所以优先协议的最终结果是“良币驱逐劣币”。
总之,王帅认为这是一种自由的双向选择和互惠交易。就像铅笔俱乐部的经济学家,也是奥地利学派哈耶克的追随者薛兆丰描述婚姻一样,婚姻就像一起经营一家企业,双方投入资源,同时要求专注于对方。......
看来王帅的逻辑可以自洽,这不是一个奇怪的故事。但是为什么会有争议呢?那是因为这样的婚姻不是发生在“传统社会”,而是发生在平台经济时代。阿里巴巴不仅仅是一个企业,更是一个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和合作伙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互联网有垄断力吗?它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会不会让市场无效率,消费者利益受损?这些都是很前沿的话题,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负责调整整个平台经济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规范和责任的法律法规,或者说国际上也没有类似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个领域太前卫了。由于互联网本身诞生的时间有限,平台经济一直在发展,甚至最后会是什么样子还没有看到全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来不及颁布。
然而,在整个互联网上,像王帅所讨论的争议层出不穷。比如腾讯是否有权屏蔽微信生态中的各类电商链接?在微信看来,这可能是保证用户体验的合理方式,但如果有话语权,就被认为是垄断;比如某平台强制用户只能购买自己平台的服务或产品,这似乎侵犯了用户选择其他产品的权利。但在平台看来,确实只有自己开发的产品才能在自己的平台上发挥出最好的效果,事实也确实如此.....这些问题是什么?
平台经济是否构成垄断?如果形成垄断,这种垄断是否像传统经济中的垄断企业一样损害社会效率?这些也是前沿话题。与传统领域不同,平台具有“双重性”。它是企业,但它的业务不是卖产品,而是经营市场。根据经济学家陈的观察,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

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市场被分割,就会限制要素的有效配置,这种资源的“错配”就会造成效率的损失。如果市场是统一整合的,资源的自由流动会带来更有效率的配置结果。这个故事可以用平台经济学的语言来重新表述:如果所有用户都只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易,那么它所产生的“跨境网络外部性”就会达到最大,所有人都会更容易在这个平台上找到交易伙伴,从而进行更多的交易。
但如果这些用户分散在多个平台上,“跨境网络外部性”的力量就会被削弱,经济效率就会受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平台的“统治力”其实根本不是问题。相反,过度分散才是问题所在。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通过政策调整改变市场割裂的现象,宽容和鼓励优秀平台彻底胜出。对于这种观点,王帅大概会感叹“深藏于心”,但这也太激进了,与传统的反垄断思维有严重冲突。
平台经济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直在摸索前进,直到深水区,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在探索中。比如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有了平台经济规范的相关规定。上个月,参与起草《电子商务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的行业研讨会上表示,《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体不仅仅是针对电子商务企业,而应该是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广泛性的概念,应该包括产生经济行为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如自行车共享、社交平台、视频、游戏等。
虽然立法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最近国家层面对平台经济的定位已经明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开头就正面定义了平台经济:“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种新的生产力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跨境金融发展和大众创业、促进产业升级、扩大消费市场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其中,监管原则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这个《指导意见》值得平台经济相关行业认真学习和研究。
回头看看王帅发的微头条内容,实际信息量挺大的。谈及阿里的另类诉讼,王帅的态度是“我们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事实上,王帅提到的诉讼发生在2017年。由于涉及的前沿领域和当事人结构复杂,整个庭审过程相当漫长,已经持续了两年,最终宣判可能还需要两年时间。包括《电子商务法》和《指导意见》在内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今年才开始实施和颁布。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其包括问题在内的全貌将逐渐显现。随着全社会对平台经济认识的深入,监管也会逐渐跟上。对所有平台经济主体来说,告别叛逆的时代,迎接约定俗成的时代,遵守法律法规,是好事,不是坏事。这可能是王帅说“我们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的真正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