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核心提示2月8日,市政府发布《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措施》执行期除国家法律规定外,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一

2月8日,市政府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保持经营和稳健发展。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办法实施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一是严格管理企业开工和复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民生等相关企业,必须保证正常开业。同时,要全面做好企业开工复工和疫情防控预案,严守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条底线”,确保企业有序复工,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尽快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复工,组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件特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即日起,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平台开通,重点项目绿色服务通道畅通。针对项目建设中规划选址、用地指标、征用、拆迁、审批程序等“8+2”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实行项目管家、专项工作专班制度,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第三,建立复工复产支持机制。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热线,畅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上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就业信息平台的作用,为企业多渠道解决就业困难创造条件。深入全市“万人进万家企业”活动,实行区县领导“一对多”联系帮扶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

四、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重要物资防治专项扶持资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用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和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五、加强防治材料和产品的研究。加强与省级医疗器械研究机构合作,共建我市检测实验室,搭建检测服务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应急科学研究,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预防、诊断和治疗创新产品的临床研究,鼓励医药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和检测试剂的研发和生产调度。

六、加强防治物资企业的生产组织。鼓励防治物资生产企业充分整合无菌空室、辐照检测等各类资源,加快提升现有防治物资生产能力,以联合生产、委托生产等多种方式保障防治物资供应。向防治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畅通资质认证和产品核查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步返还。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八、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与医保、税务部门协商后,可申请延期缴费至2020年3月31日,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九、延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时限。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至2020年3月底满一年尚未申请补贴的,申请期限延长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

十、允许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延期纳税。由于疫情,企业损失惨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临时扩大产能,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增量增值税免税额全额返还;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市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税款,最长期限为3个月。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减免房地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产各单位要带头减免中小企业租赁房产和土地租金,鼓励其他房产所有人减免租户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租住市直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免3个月房屋租金。

12.缓解中小企业能耗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不能按时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延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水、电、气费用,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水、电、气费用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展期服务,降低利率。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对因疫情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将补充相关手续和材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在再次授信时不作为禁止进入限制。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申请续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主动按照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商业银行对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按照人民银行上次发放贷款时公布的一年期LPR下调点执行,力度低于原贷款利率水平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目录的企业,贷款利率上限分别为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 100个基点、50个基点和30个基点。

新增银行贷款,请参照上述贷款展期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可参照银行机构操作。

十四、鼓励担保机构继续承担减免费用。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展期需求的企业开展展期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应低于原担保费率10%以上。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担保费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 1的比例全额补贴。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银行和运营机构可将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并申请续贷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用好我市“应急贷款”资金。对于只有通过归还本金才能满足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应急借贷”资金利率下调10%,审批程序简化。

十六、加强应急防控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实行自主采购和备案操作,确保应急防控物资及时到位。调整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存结构,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存。

十七、确保突发事件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道路运输和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运输环节哄抬价格等行为,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安全畅通。及时受理、协调和解决突发事件防控物资运输问题,确保我市跨省市突发事件防控物资运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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