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半年新增家上市公司启动预重整看,预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核心提示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今年上半年,A股申请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新增10家,其中,8家已经启动预重整。6月20日,ST天马公告称,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衢州中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

文/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余强律师、新美乐股份公司律师

今年上半年,a股已有10家新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其中8家已启动预重整。

6月20日,ST天马公告称,收到衢州中院下发的通知。衢州中院决定对该公司重整前进行立案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主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组成审查小组,选定重整前管理人。

7月1日,*ST中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重整前程序。武汉中院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公司重整前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组织重整前指导工作。

【什么是预改造】

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在进入正式的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会与债权人、重整人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重整计划,然后进入重整程序,法院会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重整计划一经法院批准,即具有约束重整各方当事人的执行权,完成对破产公司的救助。

事实上,预重组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嵌入的一个程序。

《上海市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第一条规定,重整前应当进行重整,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和司法指导的功能,尽快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鼓励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与其相关利益方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谈判,提高重整的可行性,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时可能面临的不可逆风险。

[哪些债务人适合进行重组前重组]

从理论上讲,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那些应该被拯救和重组的公司,以及那些需要对其业务进行深度调整的公司,一般不适合进行预重组。

根据《上海市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第三条规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前:

且企业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残值;

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运作正常;

基本的独立谈判能力;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有重组意愿;

重组的可行性需要进一步明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重整程序提高企业节约效率的试行指引》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整:

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大型企业,或者大量职工安置,影响社会协会稳定的;

行业规模庞大,在行业中占据主导或重要地位,对区域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

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的企业可能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工作指引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预重组:

500多名员工需要安置;

有两百多个债权人;

涉及100多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

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预重组申请]

理论上,作为债务人自我管理和救助的工具,由债务人组织实施。

做法:各地法院不一样。

-上海: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苏州: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

-深圳:经债务人同意,破产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组。

[接受重组前]

做法:各地法院不太一样,通常不规定受理条件,例外规定需要听证。

上海:一般采用笔试。必要时,可以通过谈话、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专家的意见。

[预重整过程]

1.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组。

2.法院决定进行预重组,并指定了一名谈判前管理人。

3.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4.重整前结束或者重整前期限届满后,重整前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重整前报告书。

5.法院裁定受理正式的重整申请。

6.调查人应当在重整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临时经理的确认]

从重整前的性质来看,它是债务人的自救手段之一。理论上也应该自己管。然而,在实践中,临时管理人制度被规定了不同的权力。

根据《上海市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主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可以向法院书面指定临时管理人。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已被列入管理人名单,且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临时管理人的情形,法院将确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在中安科重整前案件中,法院确定管理人为鼎中安科有限公司清算组..

在天马预重组案中,法院认定管理人是浙江某律师事务所。

[重组前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投资者的选择

目前,我国典型的重整前模式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选定一个或多个投资人。

实践中,考虑到保守商业秘密的因素,债务人几乎不可能公布其财务状况来公开招募投资者,因此一般采用“重整前*模式”来介绍投资者2。预重组通过非公开谈判的方式引入投资者,有助于其在困境企业濒临破产时及时给予帮助,维护困境企业的经营能力和银行信用的信用等级,防止关键客户因大规模违约而流失。在与投资者谈判成功后,债务人将签署“MA+债务重组”协议,为债务人提供融资和运营支持。北京理工大学中兴科技有限公司的重组采用了这种模式..

二、投资者保护——假马竞价规则

三。持续经营期内债务人的债务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三十六条:重整前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合议庭同意,可以向外部借款。接受重整申请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清偿贷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重整前案件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重整前期间,债务人因持续经营需要,经管理人同意,可以向外部借款。接受重整申请后,经本院审查,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作为互惠债务清偿。

四。重组前的信息披露规则

重整前实质上是庭外独立协商的重整,与庭内重整程序相比自由度更高。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避免程序的滥用,各地法院也对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只有信息充分、谈判公平、程序公正,庭外自愿协商的谈判结果才能发生效力。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这种公众公司的重组前,面对大量的中小投资者,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第十条【信息披露与保密】上海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中,债务人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向相关利益人披露信息。各相关利益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披露信息:充分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表决所需的全部信息,如导致破产申请的事件、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状况、负债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模拟破产清算下的偿付能力、重整计划草案的重大风险等。准确披露。信息公开应当措辞明确,以显著方式吸引眼球,不得回避重点、缩小字号或者故意诱导同意;法律披露。披露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重组前与重组系统的联系]

关于重整,《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上海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都提到研究探索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五条:继续完善庭外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相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相关债权人同意该协议的,视为认可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草案修改协议内容,对相关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关系到相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的,受影响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进行表决。

上海破产法院处理重整前案件程序第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前期间效力的延续】注重重整前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提高重整的效率和效果。重整前期间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已经同意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表决意见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

华谊嘉信被法院预重整后引入投资人,顺利进入重整程序。上图为华谊嘉信披露的重组方案。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