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架|《平台金融新时代》:吴晓灵前瞻中国金融科技的监管路径与发展趋势

核心提示封面新闻记者 王卉近几年的平台金融科技兴起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实质开展节点型金融业务。其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

封面新闻记者莎拉

近年来,平台金融科技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异军突起,并逐渐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本质上是发展节点型金融业务。其优势在于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歧视、个人过度负债的可能性、金融服务便利性带来的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等。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领衔重磅新书《平台金融新时代》,聚焦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治理和监管改革。该书由中信出版社出版。

《平台金融新时代》一书重点梳理了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轨迹,分析了其背后的商业逻辑,研究了当前金融科技业态存在的平台垄断、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算法伦理等问题。

作者认为,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立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监管目标,有必要明确相应的监管原则。

第一,基于风险。风险应作为独立的风险形态,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根据系统重要性程度附加更高的数据治理要求和监管标准。

第二,技术中立。不会因为采用不同的技术而给予特殊的监管豁免。

三是基于行为。围绕关联交易、不正当竞争、投资者适当性、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可以借鉴“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双峰模式。

第四,探索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

此外,该书提出了金融科技数据治理的特殊监管原则:一是促进效率,维护公平;二是保护隐私;第三是数据安全。

笔者建议进一步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式。一是建立分级许可制度,实行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二是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重点治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加强对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推动平台金融业务采取独立法人治理模式,经营主体应注册为独立法人,持牌经营。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政府可以与平台企业共建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监管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五是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问题。尽快建立区域创新中心,加大“监管沙盒”试点的推广力度,提高试点的效率和适应性,更好地监控参与试点的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规模和商业可行性。

作者指出,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合规治理是监管的重点,包括强调“最小必要”原则和针对过度数据收集的隐私保护。针对数据处理阶段算法甄别和过度开发问题,加强算法模型合规监管;针对征信在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应搭建大数据共享平台,形成多层次、网状的个人征信体系。为了保证客户的数据安全,以及对数据的知情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建议近期试点“个人数据账户”制度,远期探索“双层账户制度”,平衡数据保护和挖掘。

对于试点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个人数据账户的收集原则,尊重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第三,数据采集机构应当向数据主体提供足够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即在获得客户明确授权后,允许第三方数据需求者有偿访问客户的个人数据账户;4.个人数据帐户不能共享两次,以保护初始收集组织的利益;第五,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探索“双层账户体系”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互联网平台可以合作,为用户建立主账户和子账户的双层账户体系。主账户由用户的生物特征控制,存储主账户的加密私钥,子账户由主账户控制,存储用户的加密个人信息。主账户只有一个,可以根据不同场景建立子账户。用户在各平台消费时,将相应子账户中的个人信息授权给平台,从而支持业务的完成。业务完成后,可以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看到该业务的基本信息,原业务平台可以保留该业务的详细信息。主账户和子账户由长串标识和加密的不可识别数据组成,实现业务数据和身份信息的分离,保护用户隐私,方便数据的协同共享。本书对金融科技的从业者、监管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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