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岭|案例:从“凸起”意义认定看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向

核心提示【前序】了解专利的人都知道,专利是以文字限定的技术方案,文字的抽象性决定其内涵的丰富无限性,也造成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多种可能,导致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不确定性。最近一份最高法院无效判决或许可以为权利要求解释方式及角度提供相应的参考,具体案情如

[前言]

了解专利的人都知道,专利是受文字限制的技术方案,文字的抽象性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性和无限性,这也导致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多种可能性,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不确定性。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无效判决,或许可以为解释债权的方式和角度提供相应的参考。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信息]

案例编号:第57期,最高法知行端,2020年

主要争议点:权利要求中“鼓包”的含义。

涉及无效决定书的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明确时,还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凸起”应当是呈点状分布在塔内壁不同位置上,并相对于塔内壁呈放射状突出的部分;该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突起可以在塔内壁上均匀分布、交错分布或螺旋分布,每个突起的高度可以与突起与塔内壁接触面上任意两点连线的最大距离相同或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的目的是提出一种新型喷淋设备,可以延长废气在塔内的时间和运动路径,使喷淋液与废气充分接触,提高净化效率。在该专利中,塔的内壁设置有可以改变塔内径的突起,突起可以在塔的内壁上均匀分布、交错分布或螺旋分布。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突起”是指“不连续地分布在塔内壁的不同位置并相对于塔内壁径向突出的部分”,“突起的高度”是指“突起和塔内壁径向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大距离”, 而“突起和塔内壁之间的接触表面上任意两点之间的最大距离”是指“突起和塔内壁之间的接触表面上两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凸块的高度”和“凸块与内壁接触面上任意两个连接点之间的最大距离”都限制了凸块的大小,使凸块既能延长废气在塔内的时间和运动路径,又能防止过多的凸块堵塞塔内腔。

二审法院意见:

被告的判决和原审判决将“鼓包”定义为“呈点状分布在塔内壁的不同位置”是没有依据的,也与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不一致。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对权利要求的用语进行界定。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图示的,应当予以定义。”因此,在专利中没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和解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共同理解来进行。在解释中,还应该注意,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它们不应该用于限制权利要求。

二审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凸出”的含义:

首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广为人知和认可并广泛使用的“凸点”概念要求其具有“点”和“离散”的特征,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二。从背景技术对这项专利的影响来看。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的填料或板式结构的喷淋设备均未提出通过塔体内壁上的径向凸起部分延长废气在塔体内的时间和运动路径的技术方案,而仅涉及气体通过连接板的排气孔向上进入塔体内的技术内容。因此,确定本专利的“凸起”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的板状结构之间的关系没有依据。换句话说,仅仅承认本专利的“凸起”排除了板状结构是不够的。

3.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的实施例的关系来看。本专利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中对“突起”没有额外的限制,只是在实施例中有相关记载“突起的高度和突起与塔体内部接触的表面上任意两个连接点之间的最大距离为0。2-0.8倍的塔身内径”和“突起与塔身内壁平滑连接”。虽然实例1-4中给出的具有上述共同特征的“凸起”可以被解释为“分布在塔内壁不同位置并相对于塔内壁呈放射状突出的点、散状部分”,但本专利说明书也明确说明了本专利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解释原理。被告通过具体实例限制权利要求内容的决定不适当地缩小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四。根据专利说明书中的术语解释。本专利说明书的段落[0028]清楚地表明,凸起的横截面可以是波浪形、半球形、三角形或其他形状。也就是说,规范明确没有限制凸点的形状,片状也在其技术方案中涵盖,因此将凸点解释为“点状”是错误的。说明书也没有清楚地定义不同的突起是否是连续的。从实施例5的方案中提出的具有螺旋结构分布的突起可以增加废气的上下路径,更好地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分散”的解释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对凸起的解释与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技术方案中凸起的结构和分布不一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存在误判,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凸起”应理解为“相对于塔体内壁径向突出的部分”,既无“点”,也无“散”。术语“鼓包”的前缀将其定义为“它可以改变塔的内径”。该特征不是受功能或效果限制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清晰明确。根据说明书,本专利针对填料式或板式反应器容易造成颗粒物堵塞、结构复杂的技术缺陷,实现了延长废气在塔内的时间和运动路径、与带有突起的喷淋液充分接触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上述“相对于塔内壁径向突出的部分”可以实现这种功能和效果。

此外,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初第389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1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新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办案经验]

作为本案律师,基于整体考虑,我认为被诉决定存在明显错误,我认为有必要争取;同时,考虑到权利要求的抽象性,解释空篇幅较大,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该案最终得到生效判决的认可。

重要经验:有道理就要坚持,司法要公正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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