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中药制剂专利

核心提示中医药学为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其副作用小,疗效好,中医药也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

中医为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副作用小,疗效好。中医也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了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相关审查标准。

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在中药领域,如果发明涉及使用名贵中药材、有毒中药材、中药材配伍禁忌等。,需要考虑该发明是否会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进而危害公共利益。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给出了专利法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稀有中药材和有毒中药材的认定可能正在发生变化。例如,某种自然资源在某个时期可能资源丰富,但在另一个时期,资源可能会大大减少或接近枯竭。或许在未来的审查标准中,稀有中药材或有毒中药材的鉴定结果会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以统一审查标准,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中草药名称的完全公开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注意到,中草药领域的一些发明人提供的中草药名称可能不是通用名,而是某一领域的通用名,但这种通用名并没有推广使用,也没有收录在工具书中,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中草药的具体种类,导致申请文件披露不充分。因此,建议在撰写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在网上查询一些不确定的中药名称。如果找不到,可能是发明人提供的不常用的名字,需要和发明人沟通改正。

第二,关于中药成分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

由于申请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人多为民间中医,所申请中药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描述大多给出了临床统计数据,如100名相应疾病患者服用该药,有多少对患者有效等。但在实际考试工作中,考官普遍认为这一数据缺乏说服力,并质疑其真实性。业内也有一些讨论。为了使中药组合物的技术效果具有说服力,原则上应当有症状的确认、服药的过程、有效治疗的验证,或者按照西药的临床应用标准,或者将动物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使中药组合物的应用效果具有真实性。

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也是大多数专利被驳回的原因。中药组合物的专利,目前大多都有被证明具有一定疗效的原料,但一般来说,一种中药原料的疗效是有限的,所以中药通常以组合物的形式应用,俗称“方子”。需要确定原料的种类、用量和配伍。近年来的审查意见都是基于以下原因:所使用的原料都是已知的,原料的功能也是众所周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联合使用治疗某些疾病时很容易想到它们,或者可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因此中药组合物发明专利的驳回率很高。在我看来,以类似的理由一棒子“打死”中药成分的专利,实在不合理。《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解释了大部分情况。随着考试标准的日益完善,相信未来的考试会越来越合理。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未来《专利审查指南》如何修订,我们将继续关注。

湖南周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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