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常亮
主编:赵伟峰

编辑:田甜
今天是一个重视科技发展的时代,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时代。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做出了发明,而这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发明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由此,专利权领域的一些纠纷也随之浮现,专利权领域的一些裁判规则也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专利权领域的案件一般都有比较专业的术语。我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描述这个案例:
一家国际有限公司拥有医药发明专利。第三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该专利并宣布其无效。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专利权无效,某国际有限公司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提起诉讼。
在该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一家国际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仅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是发现一种新化合物具有某种特征。然而,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具体化合物的这一特性的任何实验数据。

某原告国际有限公司称,原告提交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该技术效果的存在。
本案的焦点在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作为认定专利权的依据。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完全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不考虑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
《专利审查指南2017》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完全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日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得。

2021年1月15日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就是这样规定补充实验数据的。判断说明书是否完全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实验数据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要求。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获得。
纵观历次版本的专利审查指南,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原则上,补充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的依据。确定专利权应以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2017版和2021版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审查员对补充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但是,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也应当存在于专利申请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该技术效果,那么后期补充的实验数据,即使经过审查,也不会作为认定专利权有效的依据。
经过以上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解决。原告在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实验数据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中没有体现,故不宜采纳原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确认被诉决定正确,依法维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我国,申请日之前完成并提交的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确定授予专利的根本依据。如果允许所有申请人基于补充实验数据获得专利,那么有些人在提出申请时可能并没有实现自己真正的发明创造,而是利用补充实验数据这样一个环节来实现自己真正的发明创造,这与我国专利权领域的整个法律制度是背道而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