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什么特征

核心提示权利要求书作为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不清楚,是专利申请不能授权或者被无效的理由。此外,根据《最高人

专利权利要求作为发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利权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不明确是专利申请不能被授权或无效的原因。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文件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术语有特殊定义,则以特殊定义为准。如果用上述方法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可以用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和本领域普通人的共同理解进行解释。

因此,权利要求中模糊术语的使用不仅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未被授权,专利被授权后也可能被无效,还会对后续的侵权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至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通常应该认为它们的含义与这些术语在其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相同。

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是申请人杜撰的,或者是申请人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定义的,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表述说明书中术语的定义或者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就能明确确定保护范围。

例如,权利要求包括以下描述“填充有稀有气体的灯泡”,在说明书中,稀有气体被定义为“氦、氖、氮或二氧化碳”。但“稀有气体”在化学领域有确切的含义,包括氦、氖、氩、氪、氙、氡。显然,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稀有气体”的定义不同于其在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含义。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申请人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稀有气体”改为“氦气、氖气、氮气或者二氧化碳”。

如在“白诉成都市难觅商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以下判决要点进一步强调了权利要求中使用模糊用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明确。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陈述存在明显缺陷,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公知常识和相关现有技术等涉案技术术语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具体含义无法确定,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模糊。因此,不能因为不能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相比较,就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具体地,术语“高渗透性”出现在所涉及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但由于“渗透率”本身可分为“绝对渗透率”和“相对渗透率”,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还涉及到初始渗透率μi、最大渗透率微米等概念。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含义和不同的计算方法。磁导率不是常数,当磁场强度变化时,可以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

而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高渗透性”的具体范围或计算渗透性的客观条件,专利权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高渗透性”的含义或范围有相对统一的理解,导致权利要求书中“高渗透性”一词的具体范围或具体含义以及专利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因此无法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意义的对比,从而无法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侵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应当更加关注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是否会导致保护范围的边界不清楚或者不确定。

根据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和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如果该类词语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代理人需要尽量避免该类词语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对其进行明确定义,以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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