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个标准在创造性判断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灵感”;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实用新型专利更注重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技术的领域,二是现有技术的数量。其中,在考虑现有技术领域时,如何看待现有技术领域与实用新型专利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现有技术能否给出技术启示的考虑。通过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其后续三级法院行政诉讼的介绍,初步探讨了现有技术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专利#
[概念阐述]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如果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启示,例如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相关的技术手段,则可以考虑该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可见,对现有技术能否给予“技术启示”的判断,非常注重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只有当有明确的启示时,才会考察“相似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至于技术方案本身,“技术领域”的确定往往没有直接记载和明确界定。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技术方案本身由多个技术手段和各个领域的技术细节组成,因此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的总体技术方案和各个技术手段时,可能会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对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理解往往需要根据具体的技术特征或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进行。这个时候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
在一种情况下,技术领域被理解为它所应用的各种技术手段的共同的优越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过于宏观地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然后将与其不相关的现有技术作为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被低估。
在其他情况下,仅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总体方案中某一特定技术手段所涉及的领域,可能导致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片面认定,进而将与实用新型专利总体方案所属领域无直接关联的现有技术也视为给予技术启示,可能导致进一步判断是否给予技术启示出现偏差。
如何基于技术方案本身客观公正地确定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是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仅从实用新型专利的书面内容和现有技术本身,或者基于对所有涉及技术领域的广泛认知,可能对技术领域的确定得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层面,以专利说明书为依据,客观考虑背景技术、具体技术方案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整个现有技术,避免主观故意的抽象或概括,实现对技术领域的客观公正认定。但是,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确定所属技术领域,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不仅与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密切相关,还与区别该技术特征时所考虑的技术特征是否与该技术方案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相关。当这一区别性技术特征能够独立发挥其结构所带来的功能,即总体方案中的各个具体技术特征能够通过各自的结构发挥其功能,并且这一区别性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在结构和功能上不交叉、不独立时,则宜基于其功能作一个上层的、抽象的认知,再将技术领域扩展到相关领域。

但这一显著特征与专利的总体技术方案密切相关,是实现总体技术方案的关键手段。当该技术特征在总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其所属技术领域密不可分,且相互制约时,在确定相关对比文件是否给出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时,不能脱离总体方案单独考虑该区别特征本身。应仔细考虑对比文件是否仅公开了相关上层的单一功能。在不公开具体应用领域和相关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给出技术启示,避免孤立地认定相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盲目扩大相关技术领域。
[案例演绎]
结合一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例,通过介绍其在无效宣告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认定,探讨了如何结合技术领域考虑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技术启示。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在现有的呼吸机中,应根据不同的患者或潮气量范围采用不同的直径。呼吸机中的压差流量传感器安装在呼气端或吸气端,带进气口和出气口的部件拆卸清洗后安装。如果通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安装反了,传感器的测量会不准确。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有的呼吸机在流量传感器上安装了提醒芯片,但这样会造成清洗消毒的不便,增加制造成本。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流量传感器安装组件,其包括呼气流量传感器、吸气流量传感器以及设置在呼气流量传感器和吸气流量传感器的第二配合部的第一和第二防误装件。第一和第二防误安装件的数量、形状和尺寸中的至少一个是不同的。因此呼气流量传感器只能安装在呼气端,吸气流量传感器只能安装在吸气端,这样可以定位呼气和吸气流量传感器,防止安装错误,安装后无需重新校准。

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公开了麻醉机通气控制中的流量检测器。该检测仪采用相应的压差流量传感器检测吸气和呼气流量,并集成了流量传感器等其他设备。其未公开的权利要求4涉及“防错部件”的特征。无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6可以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参考文件6涉及用于配合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的连接器套件,其用于实现电力传输;第一阴连接器的上表面的第一横向位置形成有防错配肋,并且在插座的内表面的对应位置形成有容纳槽。防错配肋可以至少部分地沿着该容纳槽安装,并且只有当第一阳连接器和第一阴连接器正确地彼此面对时才能连接。
在无效审查阶段,合议组对对比文件6的具体应用技术领域进行了分析,认为对比文件6虽然涉及了防止多个连接器之间误安装的识别装置,但其多用于强电或弱电连接器的连接,与本专利中呼吸机流量传感器的技术领域相去甚远。当面对防错装的技术难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力在如此遥远的技术领域寻找这种技术手段。因此,认为对比文件6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有效的..
该案件的行政诉讼已由三个法院审理。对于对比文件6能否给予技术启示,各级法院持有不同观点。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的医用流量传感器有吸气流量传感器和呼气流量传感器两种不同的传感器,外部结构基本相同。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者提高识别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认为吸气流量传感器和呼气流量传感器应该通过防止错误安装来区分,并且权利要求4实际上是对流量传感器的机械结构进行了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应确定为机械连接结构的设计领域。对比文件6也属于机械结构设计领域,公开了一种防错装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6中得到技术启示,将防错装结构应用于呼吸机中,得到权利要求4的方案。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
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再审判决。在技术启示问题上,法院认为,现有技术的组合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没有给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6是电连接器的连接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从对比文件6公开的相关内容中得到清晰的启示,因此所公开的电连接器的连接结构可以应用于本专利所属医疗器械领域的呼吸机。在此基础上,再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4与上述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创造性,因此维持无效审查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笔者赞同无效审查决定和再审判决,并进一步认为,在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在考虑实用新型技术领域时,需要将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完整地考虑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不能将某一技术特征从总体方案中孤立出来,孤立地考虑其功能和效果来确定专利的技术领域。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呼吸机,其显著特点是机器上的防误装件的特定结构。结构本身与呼吸机的吸气和呼气流量传感器的具体结构密切相关,其结构设计和功能实现不能脱离呼吸机单独考虑。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机械连接结构来确定相关技术领域,则忽略了将防误装件应用于呼吸机所带来的特定功能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