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本月起施行,增加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等多项重要制度。
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引入刚性监管力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蒋景洲
今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后,对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次修订。
本月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高危行业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等多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这些修改对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责任落实、违法处罚等环节的链条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这次修订需要特别注意什么?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正式写入法律,会给该领域的法律监管带来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近日采访了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德志,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变化?
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案企业最高可被罚款1亿元。
记者注意到,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大大提高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额度。对事故单位的罚款由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至1亿元;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由上一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上一年收入的40%至100%。
周德志说,在新《安全生产法》中,对涉及实施罚款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普遍有所提高。比如,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可以处以规定罚款数额2至5倍的罚款,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元至2000万元罚款”,最高罚款数额可达1亿元。
此外,针对安全生产领域一些单位“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按日计罚的措施。周德志向记者解释,所谓按日计罚,是指被责令改正、被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系列措施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周德志表示,对已查处的违法企业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将予以有力打击。
触犯法律会“寸步难行”,责任人可能会被终身禁入。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除了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外,还在多个方面提高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对违法情形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进一步加强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
周德志告诉记者,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加大了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重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负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存在出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撤销该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终身禁入行业和职业。
此外,对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将采取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提高相关保险费率、禁止行业或职业进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系统公开曝光。
加强法律监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提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重大事故发生后提起公益诉讼的,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周德志认为,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公益诉讼,有助于将刚性监管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同时增强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重视和认同,对形成全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强制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高危行业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类。
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不仅涵盖企业员工,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周德志认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有效途径。他说,安全责任险为事故发生后的救治和救援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此外,安全责任险也起到了预防的作用。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制度建设。这强化了市场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有效发挥了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将“管理行业必须安全、管理经营必须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安全”写入法律。其中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原第四条、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周德志说,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对人负责”。每个人都是安全生产的主角,每个岗位都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抓业务工作,又抓安全生产。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新《安全生产法》重点是“关键少数”。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一把手”。
明确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有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深化和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定位,以及两个责任的关系,即企业在安全生产中仍然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也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不能缺位。
周德志告诉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和论证,进行产业规划和布局,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机构和职责,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
我省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新思路?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生效。我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关部门将如何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贯彻落实?
"对企业来说,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周德志说,“一把手”要落实法定的相关责任,其他责任人要按照“一岗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个员工都应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落实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周德志透露,我省将结合本省实际,组织专题培训、专题活动,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上开设专题专栏,加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同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条款,详细研究自由。最后,我省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时,将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四川法治报】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出处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邮件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电子邮件地址:jpbl@wccm.sinane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