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2022]10号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科委行署、中关村管委会2022年第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养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层次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科技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资金支持,市科委和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新星计划包括创新新星和创业新星两类,每年推荐评审一次。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青年人才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开展前沿科学技术研究、跨学科跨领域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技术人员支持比例不低于20%。
第二章资格
第四条新星计划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岁;
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真、创新、合作、奉献的精神;
3.单位应为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请人应在依托单位全职工作;
4.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卓越”,集成电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技术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
5.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者能够在应用技术创新上取得突破,形成新的技术和产品;或者能够在工程技术上实现突破,获得新的工艺和方法,不断降低成本,提高产出效率;或者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预期。
第五条创新新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有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支持他们提高科学素养、前瞻性判断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进他们尽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人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工程技术研发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参与科技规划项目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取得一定创新成果,成果具有良好转化前景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产出指标、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3.入选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再申报。
第六条创业新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创业初期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北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北京科技和人才优势向创新动力转化。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企业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或担任同级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负责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成立后3年内,属于“硬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获得股权现金融资2000万元以上,成长性良好;
3.优先考虑具有海外留学或创业经历的国际创业人才;
4.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产出指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5.入选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再申报。如果本单位人才已被评选为新企业家,不再推荐。
第七条鼓励入选人才开展交叉合作研究,推动不同学科交叉合作、不同领域融合创新、创新创业人才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跨项目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不超过3人,其中领导1人,合伙人不超过2人;
2.领队和搭档必须从历年新星计划中选出;
3.牵头人和合作人应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收益分配机制等。
4.领导者和合作者在研究中没有交叉合作项目;
5.申报项目应符合基本条件,应具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产出指标、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第三章建议
第八条新星计划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在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推荐择优名额。
2.专家推荐。申请人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该领域世界知名科学家、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科技投资人或科技领军企业负责人共同推荐。每位专家每年限推荐1人,专家推荐人选不占依托单位推荐名额。申请材料必须经依托单位认可。

第九条交叉合作项目由依托单位领导推荐,不设推荐名额。
第十条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本人和项目的相关材料。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申请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选择
第十一条选拔方式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评价人才和项目,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重点支持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在本市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能够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人才和项目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第十二条社会评选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入选人员。
1.正式考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并完成材料签字的为有效申请人。
2.初审。采取材料评审的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进入大会评审环节的候选人。
3.会议回顾。采取答辩形式,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候选人名单。
4.验证。根据会议评审意见,拟选调人员名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室审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宣传出版。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名单将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联合遴选应当按照联合遴选方案进行评审,拟遴选候选人名单应当与社会遴选方式产生的候选人名单一并审核公布。
第五章支持
第十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依托单位匹配资金。创新新星培养周期不超过3年,每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创业之星培养期不超过2年,每人一次性资助不超过60万元;跨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新星计划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资金负面清单管理,资金使用全面下放,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在培养期间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市科委和中关村管委会将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
1.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本市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2.举办“逐梦北京”科技人才系列交流活动,以培训、讲座、研讨会、访问、学术沙龙、论坛等形式,为入选人员搭建交流成长平台。
3.优先推荐选派人员赴海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优先推荐入选人员担任青联委员等社会职务。
第十七条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项目申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和依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入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在培养期间每年向市科委和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入选人员在新星培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须由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办理合同变更、延期或终止手续:
1.在不改变项目总体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调整研究内容或项目计划。
2.因工作需要出国一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3.调入本市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必须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4.调到外省市或离开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星计划培训期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根据合同对项目完成情况和个人成长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示,并须以适当方式在依托单位公示。
第二十二条新星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及其他成果,应当用中文标明“北京科技新星计划”或者用英文标明“北京新星计划资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新星计划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1.申报虚假材料,虚报成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星计划资格;
2.违反科研诚信和科学道德,情节严重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本人过错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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