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间,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及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
提到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修订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调整上海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二是持续督导规则:提高红筹企业上市退市条件,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的上市条件。三、交易规则:提高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同时将相关基金的涨跌幅放宽至20%。

以下为全文:
根据《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2日正式发布了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8项主要业务规则和18项配套规则、指引、通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概况。
答:深交所认真按照证监会的部署要求,统筹创业板改革的远期目标和试点特点,兼顾股票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和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认真起草、修订和完善交易所层面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涉及首发审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持续督导、发行承销、交易等五个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
深交所此次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共8项,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证券借贷和转融通特别规定》。
此外,还同步发布了18个配套业务规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和主要业务规则中的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公司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细则》、《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审核问答》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的正式实施时间有所不同。请各市场参与者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2.前期,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八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八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近300条。对深交所市场参与者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整理、评估、认真分析和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纳入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上市审核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的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立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定了小额贷款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订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时限,保持规则体系协调。四是调整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上海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前7个工作日改为会前5个自然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第五,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次发行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在审核阶段申请适当延期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在验收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一个月。第六,发布通知,审核衔接安排。进一步提高被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明确被审企业审核顺序、提交保荐书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规则:一是提高红筹企业上市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总股本和股权结构的上市条件,明确总股本按股份总数和存托凭证数量计算,明确上市条件以“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为标准;调整红筹企业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提高财务退市标准。公司因财务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的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这与目前再融资的实际执行情况是一致的。
交易规则:一是增加单笔申报的最大数量。适应创业板股票价格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单笔限价申报数量上限调整为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为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度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指数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20%涨跌幅限制,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非现金资产80%以上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
3.深交所对红筹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有哪些具体的制度安排?
答: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板的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将创业板股票列入《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对赌协议、总股本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事项。
首先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的安排。明确红筹企业在上市前向投资者发行具有约定赎回权和其他优先权利的优先股。发行人和投资者承诺在申报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转换后的股份不作为突然股处理。
二是调整总股本的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面值、股本要求与国内企业有较大差异,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红筹企业的具体上市条件应予以调整和适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总股本”相关规定时,红筹企业不按总额计算,调整为发行股份总数或存托凭证总数。
三是明确了“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与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了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规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不适用于RD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
四是设立证券特殊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进行特殊标记。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有相关安排的,将取消专用标识。
第五,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督导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相关规定或市场普遍接受的标准,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理由和备选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是调整交易强制退市相关指标。鉴于红筹企业股票的面值有美元、港币等。并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和持有人数也与股票有较大差异,因此红筹企业的相关退市情形应当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低于3亿元”等。,并且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这一退市指标。

第七,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注册地法律法规适用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和运作规范的,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不应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要求,应保证境内存托凭证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平等。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指导下,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相关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4.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是全面提高创业板IPO市场化水平的关键。创业板发行和承销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总结科技创新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股改特点,作出以下四点安排:
一是完善多元化IPO定价方式。第一,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法。发行2000万股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盈利性企业,可以直接固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定价权。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提高网下首次发行比例10%,提高网下投资者回调后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二是取消发行规模上的战略配售前提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的企业在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上做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第三,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优化完善后续投入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后续投资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后续投资,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取摇号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证券设定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第三,加强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各参与人在创业板IPO和再融资承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深交所可以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和承销的相关机制。一是优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安排,将申办程序提前至申报材料,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和进度的可预见性。二是规范和完善目前成熟的做法,细化各类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可以约定暂缓发行。
5.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请与推荐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特色,进一步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申报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对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创业板的定位,结合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特点,设立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引导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根据创业板的特点,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为目标,构建可操作、可执行的创业板异常交易监控体系,明确异常交易的定性和定量认定标准,规定投资者异常交易监控措施,规范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定义异常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上限价格、自行买卖和作为交易对手相互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量化异常交易行为指标的阈值。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详细规定具体指标的阈值,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份额、股价波动等。监测标准可根据市场发展动态调整。
三是规定了异常交易的认定要求。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定量标准和定性分析进行实质性判断。
四是强化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会员应当提前了解客户情况,监控交易过程,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深交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的交易秩序。

七。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廉政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答:加强廉政建设是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深交所对此高度重视,把加强廉政建设放在关系改革实效和成败的高度。注册制改革筹备以来,坚持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一盘棋”,做到部署一致、进度一致,把廉政和“严”的要求融入其中。在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了《关于加强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诚信监管的实施意见》、4项诚信监管专项制度以及会议管理、文件管理、轮岗和回避等10余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包括上市审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监管专项制度在内的注册制改革诚信监管制度体系。
8.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安排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廉政制度建设同步推进,所有审核人员已经部署到位,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同时,整个市场技术检测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市场风险评估和应对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开放的姿态、透明的标准、廉洁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推动改革顺利实施,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实施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努力打造优秀的改革项目,切实增强市场参与者的改革获得感。一是有序开展在审企业翻译和新申报企业受理审核工作,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工作。二是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和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的遴选工作。三是继续做好规则解读和宣传工作,组织系列培训,发表教育类文章,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市场宣传引导,为稳步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第四,严格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五是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组织全市场完成系统调试、业务模拟、全网测试等。,持续跟踪与会员适当性相关的系统改造和股票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启动和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