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平治」孙宪忠: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现对现代社会最前沿的领域的国家治理

核心提示孙宪忠: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现对现代社会最前沿的领域的国家治理学思平治★★★★★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3月3日下午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

孙:为保护个人信息立法,实现国家治理走在现代社会的前列。

薛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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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3月3日下午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为保护个人信息立法,不仅是保护涉及个人的自然人的信息利益,也是为现代信息社会条件下合法获取和使用自然人信息的各种活动确立法律规范,实现现代社会最前沿领域的国家治理。" 3月11日上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以防范为个人信息的基本出发点。

2020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孙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意识要明确、精准。

“长期以来,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有三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三部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有三部法律,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与这三部法律区分和衔接?更重要的是,这三部法律中未解决的问题,必须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和实施依据。当然,立法不能重复,对同一问题制定多部法律也不符合立法原则。所以在今年两会上,我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孙分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思考,并阐述了对今年两会上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的思考:“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要认识到现代信息社会所说的信息保护与过去个人信息的正常收集和利用的区别 而我们应该把现在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搜集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核心环节,在这个环节中,重点解决信息收集的过度性、强制性和非法性问题; 谁‘占有和保管’个人信息,谁就应该保护它,并承担责任;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禁止买卖个人信息,把防范作为信息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解决非法收集和不当存储是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核心。

徐玉玉的人生被永远定格在五年前的那个夏天,那年她18岁,高考考了30多分。由于家里不富裕,2016年8月17日,她到区教育局填写材料申请助学金。三天后的下午,一个自称是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要给她发助学金。几通电话过后,徐玉玉被骗走了9000多元学费。

当晚9时许,报案后的徐玉玉倒在父亲的电动三轮车上,再也没有醒来。这个原本要坐在南京邮电大学英语系教室里开始新生活的年轻女孩,因为心源性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永远留在了家乡——山东临沂中滩村。

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案件显示,60多万考生个人信息被泄露,徐玉玉是其中的60万人之一。2017年,该案成为全国法院全年审理的2500多万件案件中的“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

“在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过程中,核心问题是信息采集;其次,信息被收集后保管不当,甚至被非法使用。”孙说,纵观被骗案,电信诈骗分子当然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谁收集了徐玉玉大学教育的个人信息?谁持有?她的招生信息是从哪里、从谁那里泄露的?“这是我们必须在立法中解决的问题。一些人干脆认为徐玉玉的个人信息泄露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这份声明没有仔细分析徐玉玉死亡的多重原因,尤其是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度,立法应该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

《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正式实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在这三部法律中有不同的“保护”权重。

“比如网络安全法,这部法律主要是针对国家网络层面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问题。虽然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侵犯个人信息和侵犯个人利益是有距离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针对商事主体如何利用网络进行经营的问题。虽然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这部法律的重点不是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是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保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解决个人信息受损后的法律救济问题。至于个人信息收集之前和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管不了。”

孙表示,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时,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关键环节。“民法典中提到的个人信息是单个自然人的信息,但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信息,从采集、控制到利用,是信息化条件下的新问题。那些利用个人信息发群发广告、诈骗信息的,都是针对群体信息的。这种情况不同于民法典中的考虑,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的问题意识。”

要协调好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

“在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群体这一概念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应着力解决‘信息占有、使用和管理’的问题。”

孙认为,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主要存在“过度采集、强行采集,甚至非法采集、非法采集”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信息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好处。他说,从某种程度上说,2020年中国战胜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是以信息化手段有效控制疫情的一个正能量样本。“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过于强调个人隐私和权利,忽视了信息技术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他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过程中存在尺度问题。如果收集信息有利于社会管理,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向不特定多数人收集。但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如何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

“最重要的是正视信息社会的进步意义。如果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被夸大,会给人们带来心理上的恐慌和焦虑,认为只要涉及到个人信息收集,就是隐私暴露。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观点。很多记者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去过我的办公室,见过我本人,这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我的个人信息。但我不能说记者掌握我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伤害了我的人格权。”

一部好的法律就像一剂良药,可以治愈亟待解决的顽疾。“理清问题意识,提高立法准确性”,孙相信时间的力量。

【孙:长安街读书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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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初审:程子恺;审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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