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新:凝聚“四大共识”,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建设

核心提示7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结束时作会议小结。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执法司法领域科学明责、担当履责、严格追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深刻揭示了执法司法责任的全局性、根本性、规律性问题,为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

7月24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结束时作会议总结。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执法司法领域提出了科学明确责任、责任到位、严格问责的一系列要求,深刻揭示了执法司法责任的全局性、根本性、规律性问题,为加快执法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郭声琨同志在推进会上的讲话,高屋建瓴,切合实际,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强,进一步增强了加快推进司法执法责任制改革和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陈一新在总结中指出,与会同志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热烈讨论,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形成了“四大共识”:坚持“言出必行”,坚持“有权必有责”,坚持“有责必究”,坚持“有错必究”,加快司法执法责任制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1.共识:坚持“有令必行”的原则,表现出齐心协力共建的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政法干警办案自主权加大,容易出现“灯下黑”问题。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发出了推进司法执法责任制改革和建设的新号令,要照章办事,凝聚共识,增强推进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应当认识到这一紧迫性。近年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让利的步伐较快,但明确责任、追究责任的步伐相对较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司法公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暴露出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都与执法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只有完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追究责任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权力在制度框架内、在责任约束下行使。

应提高系统集成。当前,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持续推进和深入发展阶段。只有把执法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和建设与执法司法制约和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统一起来,才能确保改革协调配合,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形成系统整合、协同高效的整体效应。

应加强全球互联互通。加快构建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执法责任制,是政法战线的共同责任。只有遵循执法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加快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覆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各领域的执法司法责任链,形成执法司法责任全闭环、全要素、全覆盖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责任无盲区、监督无死角,把执法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我们应该把握权力的特殊性。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的特点。依法行使权力是党和人民之福,违反法律滥用权力是党和人民之祸。只有全面完善责任制,引导政法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敢于担当、敢于敬畏,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所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识二:坚持“有权有责”的原则,肩负比泰山还重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权利就是责任,权利和责任应该对等。与会同志认为,党和人民赋予政法机关权力,也赋予其责任。他们手中有多少权力,就肩负多少责任。

我们应该承担政治责任。法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把加强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执法司法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悟性和政治执行力。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及时报告和处理政治风险,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和事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执法是政法机关的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正确适用法律,完善统一的案件检索数据平台,健全法律适用纠纷解决机制,使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我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它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律的基础,体现社会责任是执法和司法的内在要求。要树立正确导向,以执法办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清正低俗。促进和谐稳定,办案兼顾公正、国情、人情,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我们应该肩负起监督的责任。完善司法执法体制,必须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形成立体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强化上级部门和“关键少数”的监督主动性,强化党委政法委的监督,确保自上而下的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消除监督盲区,确保政法单位内部监督“长出牙齿”。用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个“利器”,推动“四个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法律监督的精准有效。

共识三:坚持“责任与担当”,展现护航之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肩负重大责任才能办大事,肩负重大责任才能成就伟业。与会同志认为,责任就是使命。聚焦主业,履职尽责,服务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保驾护航。

应该做出新的努力来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须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化排查整治公共安全隐患,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交通、重要能源设施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执法为民需要新作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安全感。努力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方位的执法司法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完善执法司法评价机制,把“表决器”交给人民,增加群众在评价中的权重。

应该作出新的努力来确保服务业的发展。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制度,完善统一规范的产权纠纷执法司法制度,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区域协调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战略实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队伍的教育整顿要有新的成绩。认真总结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经验,结合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的职责特点,突出政治忠诚,以身作则,建章立制,扎实做好第二批教育整顿工作。把教育整顿与激励队伍担当结合起来,把教育整顿的成效转化为做好政法工作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

共识四:坚持“有责必究”原则,提高问责尺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问责机制,要坚持有问必答、严格问责。与会同志认为,没有问责制,责任就难以有效落实。要完善问责的体制机制,做到既严查责任,又激励行动。

责任范围应该明确界定。责任范围应该明确和精确,以防止过于模糊。要严格界定质量缺陷和违法案件的处理责任,合理界定错案范围,纠正轻微缺陷,追究违法案件处理人的责任,严肃追究疏于监管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问责程序应该完善和改进。问责程序应该公开和公平,以防止任意性。要积极探索领导执法司法惩戒工作的新途径,优化惩戒委员会设置,加快制定惩戒程序,建立健全程序启动、权利救济等机制,确保问责惩戒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追责政策要准确把握。问责政策要正确引导,防止片面极端。要坚持问责与保护相统一、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完善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政法职业保障和依法免责制度,确保政法干警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真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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