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家券商员工因违规买卖证券被处罚,但这是处罚案例中首次出现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日前,青岛证监局公布了一项行政处罚。郭进证券投资顾问陈某·娟因在任职期间通过其母亲的账户非法买卖证券而被没收并罚款20万元。

用母亲的账户买卖证券
经相关部门调查,陈某娟被确认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某于2009年7月加入郭进证券,2010年4月28日取得普通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她担任过客户经理、服务经理和投资顾问。
在陈某任职期间,其母亲周某群在郭进证券成都武城街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并开立了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此外,周某群还开立了一个信用资金账户,于2014年7月9日在郭进证券成都武城街营业部开立,账户下有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
在陈某娟的操作下,2017年至2020年上述证券账户共发生委托股票交易1456笔,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共发生委托可转债交易9笔,期间交易金额合计2315.97万元,获利金额合计20.94万元。
青岛证监局表示,陈某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394.67元,并处罚款20万元。
可转换债券首次出现在对证券非法交易的处罚中。

陈某娟违规交易可转债的起始日是2020年3月1日,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日。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与股权有关的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过去的三个月里,许多员工因非法股票交易而受到处罚。
记者注意到,近三个月来,已有多名证券公司员工因违规炒股或内幕交易被处罚。

5月26日和27日,广发证券两名员工因内幕交易被罚款。其中一人是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组织部原总经理唐某。因为利用内幕信息,他以配资的方式提前买入了约9.45亿元的鑫茂科技股票。卖出后亏损5000多万,违法情节严重。被证监会市场禁入10年,罚款60万元。另一个是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产管理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鑫,利用未公开信息做大交易,收敛交易金额1.09亿元,合计罚款632.6万元。
6月底,海通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部原副总监刘因违规炒股被罚款1.09亿元,创下近年来个人罚款的新纪录。目前,刑事审判尚未决定。郭盛证券客户经理刘某鑫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被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罚款11414.95元;对刘某鑫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依法责令对其非法持有的股票进行处理,并处罚款3万元。
7月13日,陕西证监局披露了对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某虎违规炒股的处罚。周某虎任职期间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没收周某虎违法所得3080.35元,并处罚金9241.05元。
来源:中国基金报
审核:余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