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发年终奖之前离职

核心提示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3日电因为离职后公司未给其发放年终奖,中泰证券的前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在历经仲裁和两次诉讼后,最终法院判决中泰证券向该离职员工支付10.25万元奖金。中泰证券在法庭上称,金融证券行业尤其是新三板业务具有较高的

2007年7月23日,中泰证券原员工因离职后公司没有给他年终奖,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经过仲裁和两次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中泰证券支付该员工奖金10.25万元。

中泰证券在法庭上表示,金融证券行业,尤其是新三板业务,专业性强,风险大,不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是合理的,也是行业惯例。

中经微客户端注意到,员工诉诸法律途径追讨奖金,对于中泰证券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对于整个金融行业来说,关于年终奖或者其他绩效奖金的争议很多。

图中辛经纬常涛摄

离职后扣奖金引发争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兰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财务部担任品控部高级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2015年9月,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泰证券公司。兰的月收入分为工资和奖金两部分,都是在月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提交给中泰证券法院的《新三板业务总部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显示,部门奖金发放原则为“当月收入,次月收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所有员工奖金按发放额的50%发放,预留的50%作为经营风险准备金,每年年底发放。上述办法同时指出,根据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者,不发奖金;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6月底,兰因个人原因离职,中泰证券没有给他预留2017年的奖金。中泰证券认为,根据公司上述规定,2018年8月公司完成2017年度总会计核算时,兰已离职,兰未参与2017年度总会计核算。因此,兰2017年预留的奖金不应再发放。

随后,兰申请仲裁,要求中泰证券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代扣的每月奖金184918.23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代扣的每月奖金71795.29元。

2018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京劳动人事争议字[2018]第4862号),裁决书如下:1。中泰证券公司应于本奖励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蓝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代扣的奖金102,539.59元;2.驳回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兰某认可仲裁裁决,但中泰证券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两次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二审维持了原仲裁裁决,要求中泰证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代扣的奖金。中泰证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中泰证券未将相关薪酬考核办法告知并有效送达兰,故对其主张的规章制度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民主程序的意见不予采纳。兰于2018年6月底辞职时,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已满,其辞职时间不符合参加2018年统筹计算的条件。但蓝2017年全年工作,中泰证券拒绝蓝2017年扣发奖金不合法、不合理。

中泰证券多次被前员工打赏。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了解,中泰证券多次卷入类似劳资纠纷,基本都与新三板营业部有关。

2018年2月,此前担任中泰证券新三板营业部执行总经理的王,因未领取88万元递延奖金,将中泰证券告上法庭。

在诉讼中,王称其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延迟发放奖金一事知情,其本人代扣比例为15%,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未向其公示相关文件。直到王离职后向公司要求扣发奖金,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才给他看了相关文件,并告知其实际执行开始时间为2015年4月,具体扣发金额。对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扣除王的奖金数额,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因王主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克扣王的延期奖金数额不存在争议,但争议点在于王是否应当适用中泰证券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在奖金的设置和分配上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但相关奖金制度的设计仍需在法律框架内,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王的工资中包含奖金,故双方争议的奖金是王劳动报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受法律保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绩效奖金制度规定,对于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将停发全部或部分绩效奖金。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限制,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的限制或免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款无效。据此,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王支付延期奖金881,454.35元。

在另外两起类似的劳资纠纷中,中泰证券两名前员工要求绩效工资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在这两起案件中,双方员工都与中泰证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包含“解除劳动关系及所有假期”、“无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纠纷”等声明。法院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图为新香溢摄

离职后能拿到年终奖吗?

除了中泰证券,近年来因为年终奖卷入劳资纠纷的金融机构不在少数。

一些券商从业人员也认可中泰证券所谓的“行业惯例”。“这主要是因为我希望留住核心员工。基本上现在每个家庭都有奖金递延制度。一旦我走了,递延的部分很可能就没了,不只是中泰证券。”上述人士表示。

同时,该从业者指出,随着今年科创板开板,部分券商投行部门会“赚得盆满钵满”,但投行部门的奖金一般可以递延三年以上。可以预计,未来几年还会有更多类似的奖金纠纷。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劳动者离职后能否拿到年终奖,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年度绩效发的,员工离职时没有完成年度绩效,那么就不能要求发年终奖;一些单位的年终奖约定年底有13薪奖金,不与绩效挂钩。即使员工在年底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员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占全年的比例支付年终奖。”

赵占领进一步指出,除了绩效考核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还要注意员工是否了解相关制度并同意签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提前制定相关规定,并通过签字或会议通知等方式让员工充分了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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