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陈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陈建军在担任中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陈建军配偶于2022年1月17日至1月25日,利用其证券账户,多次买卖中软股份。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陈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陈建军应该吸取教训,加强自己和亲属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官网显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0年10月经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软科技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应用和服务的大型专业化高科技企业。公司以行业应用软件开发为核心,业务涵盖应用软件、支撑软件、系统集成等应用层面,能够为客户提供大型行业应用解决方案。
根据中软2021年年报,陈建军自2013年3月14日起担任中软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买售后剩余股票而持股5%以上,且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和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遵守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不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遵守第一款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向陈建军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2022]168号
陈建军:
经查,你在担任中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配偶于2022年1月17日至1月25日,利用其证券账户多次买卖中软股份。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要吸取教训,加强自己和亲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1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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