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财联协会
原标题:互联互通存管业务规则上线,CDR发行市值不低于200亿。什么样的企业符合发行条件?如何交易?影响如何?

美联社消息,3月25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这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双向开放得到推进,也是沪深交易所国际化路线上的重要一步。
同时,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对甄坤兴等在美上市公司发出了无异议回复。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中概股来说,这些信息说明境外上市渠道是畅通的,中美两国监管机构都在努力寻找解决跨境审计问题的办法。
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重磅文件。
存托凭证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两地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并按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在对方市场上市。自2018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持续监管、信息披露、交易和跨境转换。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首次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证券法》和《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按照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3年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标的股票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
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低于5000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市值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暂行办法》涉及哪些业务拓展?
对于《暂行办法》涉及的业务拓展,证监会今年2月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存托凭证业务管理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东部包括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西部包括瑞士、德国;安排引入中国存托凭证融资功能,调整优化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和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
关于新增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证监会表示,修正案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基于新增股份在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在境内使用。
深交所指出,《暂行办法》是交易所规范互联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和“沪伦通”的运行经验,对中国存托凭证融资功能的引入、持续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优化、跨境转换机制的建立、投资者保护的完善等作出了针对性和适应性安排。
存托凭证怎么交易?
对于中国存托凭证的主要交易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在币种、交易数量、价格涨跌幅限制、竞价做市混合交易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包括:
中国存托凭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定价货币,定价单位为“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竞价方式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数量最多不超过100万份。余额不足100份的,一次性申报卖出。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不得在当日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
交易所全天休市7个自然日及以上的,此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采用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做市服务。
此外,在交易方面,中国存托凭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资产每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以上。同时,投资者不得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被国内法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
什么时候应该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增加了终止条款。在强制终止上市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在交易所上市:
境外发行人的基本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境外发行人因其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
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判决,并且生效;
交易所根据境外发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的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上市,或者暂停后恢复上市的,交易所将相应停止或者恢复其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
美国上市公司振坤行收到“无异议回复”
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近日对振坤行等赴美上市公司发出无异议回复。说明监管部门积极落实3月16日财委会会议精神,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努力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一些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中美监管机构都充分意识到对方的担忧,并正朝着对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时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企业进来。
有业内人士认为,存托凭证机制的关键优势在于,它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一种基于a股在全球资本市场筹集新资金的新思路。投资者可以通过存托凭证获得投资深圳a股的便捷途径。在流动性方面,由指定的跨境转换机构提供,强化了价格形成机制。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交易cdr,使用中国市场的结算规则和货币。

《暂行办法》除了对中国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外,还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合格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近期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如三一重工、郭萱高科、杉杉股份、乐普医疗等已宣布计划在海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寻求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结合当前国内上市公司探索GDR发行方式的趋势,此举对于拓展境外上市融资渠道、促进中外资本市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资深投行人士王表示,双向开放的初衷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企业进来。《暂行办法》意味着交易所在国际化上更进一步,是资本市场开放的体现。
对于近期遭遇跨界监管问题的中概股回归,王认为,《暂行办法》是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并不是为中概股回归而设立的。中概股一直有办法回归。《暂行办法》的意义在于,非中国股票也可以通过发行cdr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它拓宽了中国公司的海外上市渠道。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认为,《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对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范,也是中国对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问题的回应。也是中国坚持金融开放,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有力举措。GDR可以替代ADR。如果中概股不能遵守美国的规则,也不是不能考虑在英国、瑞士、德国或香港等国际市场融资。这一暂行办法可以帮助境内外企业有序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开放和高水平开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