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股活跃度的提高,监管部门对股票交易的监控要求进一步明确。
记者本报讯从券商处获悉,3月初接到上交所和深交所联合下发的通知,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了《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工作要点》文件。

通知称,为进一步优化交易监管,提高交易监管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参考要点》。《参考要点》涵盖了当前市场的四种典型异常情况,分别是:虚假申报、推压、维持涨跌幅上限价格、自买自卖、相互对手方交易。
通知要求,券商应根据参考点并结合自身客户管理情况,合理设置交易监控系统中申报金额、成交金额、成交比例、申报比例取消、股价偏离度等指标的阈值,实现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分级报警、分类处理等功能。
对于参考点中的监控情况,券商要根据客户的历史交易行为,结合整体市场走势、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异常的,应当按照两个会员管理规则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通知》还提醒券商,要尊重客户的交易自由,对其交易的管理要审慎合规。
以上四种异常情况是如何定义的?券商应该关注哪些指标?《参考点》作了详细规定。
一、虚假申报:是指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方式,引诱、诱导或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为了完成交易。
《参考要点》从集合竞价的开市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哪些情况,需要注意哪些。
比如,在集合竞价开盘阶段,如果出现以明显偏离前收盘价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总申报数量比例较高、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比例超过50%等情形,就要引起重视。
二、拉高打压股价:是指大量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价格申报成交,股票交易价格在此期间明显上涨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数量或金额较大;成交量占期内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如果上证50指数成份股涨幅超过2%,或其他股票涨幅超过3%,应注意:
三、维持涨幅上限价格:是指通过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等方式,将股票交易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有限上涨状态;申报单次上调最高限价后,应注意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比例较高,且符合情况的状态持续10分钟以上的情况。
第四,自买自卖、互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竞价阶段,你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有频繁、大规模的交易;如果成交额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就要注意了。
除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外,《参考要点》还列举了证券公司应当重点监控的六种情形。
一是交易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触及监控指标;
二是被两家机构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再次触及监控指标;

三是因严重异常交易行为受到交易所惩戒;
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五、虽未触及监控指标,但有明显的规避意图,且无正当理由的;
6.会员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参考点的发行日期是3月1日。据业内人士透露,这并不是一个特别新的政策,没有必要过度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