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广告。
该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视为发送广告。

目前,互联网、移动终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告比重越来越大,推销电话、付费搜索、广告弹窗等无孔不入。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专家讨论认为,有必要加强规范和监管,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商业广告侵害。因此,新修订的条例作出了这一规定。

该规定还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途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此外,《规定》还规定,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在互联网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该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记者:朱国良
编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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